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婚假和死亡假的批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22号建议

[人民协会2019年第66号

婚丧假


你局关于出台企业职工婚丧假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婚丧假范围、延长婚丧假时间的建议收悉。你的答复如下

中国的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加班、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号)第67条,该条规定“为了照顾中国的旧习惯,不论职工是否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婚丧假,都应支付工资;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发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事假、事假申请的通知》([80号)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事假;如果工人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如果工人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工人需要自己出国参加葬礼,工人可以根据旅程的距离获得另一次旅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途假期间,雇员的工资应照常支付。途中的所有差旅费由员工自行承担。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假日、婚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雇主应依法支付工资。“

婚丧假


目前,除了每年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中国工人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假实际上,许多员工在现有的休息日、假日和带薪年假的基础上组织婚姻并照顾他们的亲属。

但是正如你所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丧假和事假的实施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员工,特别是公婆或公婆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你提出的对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婚丧假的法律规定和增加婚丧假天数,有利于减轻处理亲属丧亡之痛的压力,对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婚假和丧假制度的调整意见,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婚丧假的主体范围根据公平的法律原则,很明显,各类企业实体应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是确定婚假和丧假天数的标准婚丧假天数统一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统筹考虑。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不依法执行的企业,要明确法律责任。第四,应明确界定丧假工人直系亲属的覆盖范围。接下来,我们将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听取各方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婚丧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