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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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丰富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国的城市化浪潮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这在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中尤其常见,在那里,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权利与利益陷入僵局----已婚妇女是否享有土地征用补偿?额外的三个孩子有“人头费”吗?我可以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来归还我的住所吗?在下文中,作者将讨论上述问题

1。拒绝为嫁给村委会(村小组)以外的妇女支付赔偿是非法的。

婚礼是一种传统习俗,尤其是在农村和郊区,那里有着深厚的习俗土壤。农村地区的传统观念认为,已婚女儿如“泼水”不应被纳入家庭,她们没有继承权,也不参与当地村委会/团体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事实上,《继承法》第9条规定男女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无论他们是否结婚,他们在法律上应享有基于其父母和子女的亲属身份的继承权,直至其死亡。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分配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或条例将已婚妇女排除在分配权利之外。

是否所有已婚妇女都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资金的分配?不一定有必要具体判断已婚妇女是否持有当地村集体户籍,以及她此时是否具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重新安置计划确定的时间点合法持有当地户籍的外国已婚妇女有资格获得分配。在实践中,大多数人投票通过农村和郊区村庄制定的“土地政策”中的“集体暴力”来剥夺外国妇女的合法权益。这种“土地政策”是非法和无效的。

2。村委会(村小组)不以“超生”为由分配三个孩子的人头费。这是非法的!

赵某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赵某及其配偶和两个女儿均已获得征地补偿。只有最小的儿子(9岁)被村委会和村队拒绝分配,理由是他不止有一个孩子。赵某委托该律师提起诉讼,并告知村委会和村队将此案作为共同案件向法院起诉。

199法院认定,赵某最小的儿子(第三个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就与父母在村集体中定居,户籍来源合法。他最初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符合分配要求。村民委员会/小组以过度居住为由拒绝划拨土地进行补偿,侵犯了赵小儿子的合法权益。至于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法院处理和调整民事案件的范围,父母超生不影响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

法院裁定:1 .村民小组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征地补偿费;2.村民委员会负责在村民小组财产保管范围内清偿上述款项。

3。律师:如何确定征地补偿分配的资格

(1)分配资格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判断是否有权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唯一标准是“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然而,在立法中,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标准并不明确。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的特征出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的地点是否有常住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生产和生活,生活保障是否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因此居住地是最基本的判断要素。

(2)根据户籍采集的时间节点确定分配资格:

兼顾了户籍采集的时间节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分类如下:

1,补偿方案确定前获得(应得分数):本地人和本地人,户籍从未迁出;或者迁出学校而就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在确定前已经迁回原籍;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从异地搬迁到村集体之前,应当分摊土地补偿费和其他土地补偿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获得(无论如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异地回乡或新迁入村集体的,不收取安置费等土地补偿费。

(3)故意剥夺少数人分配权利的“土地政策”是无效的:在

实践中,有大量案例表明,大多数村庄群体制定土地政策,排斥少数人的分配权利,作者称之为“多数人的暴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权益。《土地合同法》还规定了村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利益。符合征地拆迁分配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被剥夺其分配权利,包括外籍妻子和第n个子女(注:多子女可分配)

(4)超自然儿童享有依法分配的权利:

包括超自然儿童在内的每个儿童享有的公民权利是完整的,不应被剥夺。在行政处罚领域惩罚父母的问题并不影响儿童本身享有的权利。此外,绝大多数超生父母在超生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已经为超生行为付出了代价。退一步说,即使超生父母尚未受到行政处罚,其子女享有的民事分配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惩罚的主体是计划生育部门,而不是分配钱的村小组。村民小组没有理由为付款辩护。更何况,这是两种没有交集的法律关系。在

199的实践中,笔者先后打赢了“出生即取得户籍”和“征地前迁入即取得户籍”的系列官司,法院判给了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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