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扣缴义务人做好五件事,他们就可以结算第一笔合并收入。

< p>2020年已经悄然到来,第一笔综合所得税的结算即将到来。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履行其扣缴义务只需做以下五件事,以便他们能够轻松地处理第一笔合并收入的结算。

1年,重新审查全部预扣义务的履行情况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扣缴义务,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除“营业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的所有个人的有关资料、支付的收入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扣缴的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之前,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以确保及时、足额扣缴和申报特别要注意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工资和薪金,以及本单位其他自然人取得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充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992年12月中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4号公告)(以下简称《2019年第94号公告》),规定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年内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补税清缴的,或者补税清缴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缴清缴。

这只是为了免除部分纳税人的最终结算义务,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2019年第94号公告还明确指出,“除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税款外”,即这种情况并不免除其结算和支付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居民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金额多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足额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2年,依法告知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情况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年2月29日前,向本单位员工提供2019年全部工资、工资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向其他人员支付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代扣代缴税款后,应当及时提供个人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

本“其他收入”不仅包括有偿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综合收入,还包括利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附带收入。

扣缴义务人需要向扣缴义务人通报扣缴税款情况,这是扣缴义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预扣税代理向员工提供的信息应与完整预扣税声明中的个人收入和税务信息一致。纳税人在获得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或省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是否准确,为最终结算做准备。

3年,做好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的核实、保留和保密工作

居民个人首次享受特别附加扣除时,应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或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抵扣信息,虽然纳税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扣缴义务人也应注意信息的核实、保留和保密

在核实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应结合本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专项附加扣款信息的申报情况,做好2019年相关信息的核实工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在信息保存方面,纳税人需要依法将该信息保留5年备查,扣缴义务人也需要按照规定将有关特殊附加税的信息保留5年。扣缴义务人应收集并归档员工在结算期间提交的特殊附加扣款信息。5年期从年度合并收益结算期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例如,2019年需要留存备查的特殊附加扣款相关材料从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留存5年”

4、委托办理集中结算

一是确认最终结算对象纳税人2019年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或者2019年综合收益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且纳税补偿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最终结算。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年首次全面收入结算开始前,帮助本单位员工逐一确认是否需要结算。

2是纳税人依法委托的扣缴义务人和需要到本单位结算的职工,应当确认是否选择本单位为职工结算,并签署委托书。不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征、结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扣缴义务人接受委托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办理居民个人最终结算的,应当事先告知,由纳税人自行办理。

3是结算和支付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综合收入、扣除额、优惠、税款等与结算有关的信息,并依法计算后报纳税人确认后,代纳税人代收代缴税款。涉及退税、赔偿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退税、赔偿手续,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

5,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扣缴义务人各种税收法律责任,这需要每个扣缴义务人去理解和掌握。

一是依法设立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记帐凭证记帐。扣缴义务人未建立、保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是依法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如实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依法接受检查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拒绝或者阻碍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检查中转移、隐匿、销毁有关材料,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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