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短片《国王的荣耀》侵权判决对游戏圈意味着什么?

作者:李玲,张长谦,36氪授权释放

2年1月18日,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中国首例多人在线竞技(MOBA)游戏短片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这也是中国首次判定MOBA奥运会的连续画面构成了类似的电子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王者的荣耀”是一款由腾讯开发的多人在线竞技游戏。一家文化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为“国王的荣耀”设立了一个专门区域,通过显著位置推出与“国王的荣耀”相关的短片。一家网络公司为一个视频平台提供了一个下载频道。

腾讯认为,一家文化公司和一家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王者之荣”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了对腾讯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他起诉了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国王的荣耀”的连续画面构成了类似的电子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在游戏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在此之前,角色扮演(RPG)游戏和射击(FPS)游戏等几种类型的游戏已被确定为流派作品。本案判决后,增加了竞技类(MOBA)游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类型的游戏被认定为体裁作品。那么,将游戏图片确定为流派作品的意义是什么呢?在这些情况下,类似电气工程的标识是否相同?这是否意味着其他游戏类别也可以归类为电子作品?作者将试图在本文中解释这些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电玩案件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承认“王者之荣耀”为一种游戏类型之前,司法实践中也有承认“奇迹之梦”、“西游记”、“守望先锋”、“太极熊猫”和“昆仑市场”等游戏为一种游戏类型的保护我们已经解决了上述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

从我们整理出的案例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整个游戏画面被认定为电子作品的时间并不长。目前,电气工作得到认可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广州、上海、江苏等地区。大多数游戏类型都是角色扮演游戏。从2019年开始,将会出现射击游戏(FPS)和竞技游戏(MOBA)被认为是电子工作的情况。涉及的侵权类型主要是游戏侵权,也包括直播游戏侵权和短视频侵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是中国第一个承认MOBA奥运会整体形象为一种电子作品,而且具有突破性意义。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保护游戏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很有创新。

这些司法判例对未来此类游戏的权利保护会有什么影响和启示?

第二,游戏作为保护电子作品的好处是什么?

在分析这些案例对游戏产业的影响之前,我们需要阐明保护游戏作品作为电子作品的意义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游戏作品的法律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割保护方式,即整个游戏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游戏的许多组成部分分别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例如,游戏的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的人物、地图和道具构成艺术作品,游戏的情节和对话人物构成文字作品等。

保护的优点是可以对可能被侵犯的内容单独提出要求,但缺点是游戏的其他重要部分,如游戏规则、数字设计、页面布局等。,可能不受版权法保护。

另一种是整体保护方法,即把游戏作品作为整体作品来保护。目前,常见的识别方法是将游戏图片识别为电子作品这种保护的优点是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布局等。都被视为游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侵权比较中,还可以全面判断被指控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所有的游戏图片都可以被认为是对类似电子作品的保护吗?

目前,中国没有太多的司法判例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电子作品的一种类型。根据我们汇编的司法判例,被认定为电子作品类型的游戏《神奇门》、《太极熊猫》、《昆仑市场》和《西游记》都是RPG游戏。

也被认为是非RPG类型的电子游戏。首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将FPS游戏“先锋观察”认定为电子游戏。第二,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认定MOBA游戏《王者之荣耀》为电子游戏。目前,中国已经有了将三大类游戏认定为类似电子作品的先例,可以说对保护具有类似电子作品的游戏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确定游戏画面构成电子作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什么?

首先,在这些已有的判决中,法院将相应的游戏画面认定为类似的作品,这无疑起到了创新精神。例如,在本案中,尽管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国王的荣耀”游戏作品的整体画面不同于传统电影或类似电子作品的特征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通信技术和表达方式将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作品的法律类型不一致时,应当允许司法机关从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角度出发,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初衷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一种相对合适的法律类型进行保护。基于这一出发点,决定了体裁作品的创作本质应该是表现作品而不是创作方法,进而决定了游戏《国王的荣耀》的整体画面符合体裁作品的表现形式,因而适合被认定为体裁作品。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决定一部游戏作品是否是电子作品的关键不是是否使用了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而是所呈现的整体画面是否具有原创性和动态性,是否符合电影画面的特点,就其对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解释而言。

例如,在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国王的荣耀”游戏画面本身综合了各种艺术元素,呈现出动态连续的画面,反映了类似电影方法制作的作品画面,因此被认定为电子作品。在《太极熊猫》一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太极熊猫》在表演效果上符合电影作品的原始要求,因此将其归类为电子作品。

(2)这是否意味着所有游戏作品都可以由类似的电子作品支持?

作者认为,如果是一些益智游戏或休闲游戏,游戏元素少,整体画面相对固定,则更难表现出类似电影方法制作的画面的独创性,也更难被认定为电子作品。然而,如果像战略(SLG)游戏和角色扮演(RPG)游戏这样的游戏表现出各种元素的组合并具有一定的情节发展,作者希望看到更多的作品以类似于电影的方式产生,这可以支持将这种游戏归类为电子作品的决定

4.玩家参与互动游戏会改变游戏权利的归属吗?

在游戏画面是否被认定为电子作品的情况下,被告的抗辩通常包括游戏画面是由玩家参与互动而产生的,因此游戏画面的版权不属于游戏制造商。就这一点而言,已经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已经确定尽管玩家参与了交互,但这并不影响游戏图片的版权归属。

例如,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国王的荣耀”是一款互动性强、用户可玩空间大的游戏,但用户无意创造“国王的荣耀”,也无意创造连续画面。游戏用户操作的游戏画面仍然在游戏创建者的整个逻辑框架内进行,用户的主动性并不等于创造性。因此,《国王的荣耀》游戏图片的版权仍然属于腾讯。

玩家参与互动并没有改变游戏画面的所有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对“守护先锋”案的判决中也认为,虽然所涉及的射击游戏具有独立的互动操作,但其操作中出现的图像并不具有游戏图像的原创性,因为它们在游戏设定的范围内,因此并不影响游戏权利的归属。

根据以上判断的原则,除MOBA游戏外,玩家与其他游戏类型的互动空间或多或少,如角色扮演(ARPG)游戏或策略(SLG)游戏。然而,如果玩家主动操作显示的图片并且无意创建图片,那么玩家的操作将不会改变游戏图片的版权所有权。但是,如果是沙盒游戏,用户在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制作游戏画面,这种用户的操作是否影响游戏画面的版权,需要通过后续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五、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屏幕合理使用界限?

与游戏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短视频侵权和直播侵权可能涉及直播平台或视频平台的运营主体,那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判断游戏画面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及其合理使用的界限?

例如,在“国王的荣耀”一案中,被告辩称“国王的荣耀”短片是用户自己上传的,每段视频内容与原告的游戏内容相比都很少,构成合理使用。即使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也只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原因是,首先,被告运营了一个视频平台,上面有30多万个关于“国王的荣耀”的短片。这些图片在大多数短视频中都有使用,占总视频的70-80%,构成了视频的主要部分,超过了适当参考的合理限制。

其次,被告主动选择、编辑和推荐用户上传的短片,并在视频平台的“游戏”栏目下设立了“国王的荣耀”栏目。与此同时,它已经与一些游戏用户签署了参与分享的协议。在收到律师的信后,它仍然没有停止侵权。因此,认定被告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构成侵权

判断游戏图片的合理使用界限,不仅要判断其法律主体身份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还要判断其是否积极参与推荐的视频编辑等行为,更重要的是,是否通过推送获得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判决,不仅创新性地承认MOBA游戏《国王的荣耀》为一类电子作品,以维护游戏厂商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确认了MOBA游戏玩家的互动不影响游戏画面的著作权的观点,从而明确了短视频游戏运营中合理使用的界限。它在维护游戏产业的权利和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关于我们

杨洁律师团队是广越律师事务所唯一的网络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定制化、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专门从事互联网投资与并购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信息安全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商标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保密与竞争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法律事务等。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