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监护有哪些详细规定?

199年《婚姻法》关于监护的具体规定如下:

199年《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们有义务赡养父母。

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当

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杀婴、弃婴和其他杀婴行为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

199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子女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应为另一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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