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宸妃、罗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实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示程序的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复在回应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实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不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提起诉讼前作出说明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侵害广大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的制度性作用。同时,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合并审理,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在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已经批准并解决了上述纠纷。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避免长时间羁押,答复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