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数字知识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法律法规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日内初审→初审意见→报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复审→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备案;

2年,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30天审查-颁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备案;

3年,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天审查→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备案;

4年,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到达县公安机关——3天审查——签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到达目的地后3天内收货人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核销;

5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晚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20日内受理,并颁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处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黑火药、烟火剂和导火索的损失,并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20000元罚款;携带、托运的,处携带200-1000元罚款;非卸货时间和地点的,处100-500元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采购、运输、爆破单位申请许可证→公安机关;

2,生产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5天内验收→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后3天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30天内审核→发放“民爆销售许可证”;

5年,使用单位购买并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县公安机关→5日内审查→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

6年,销售企业-3天内的交易情况、销售品种、数量、购买单位-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7,采购企业→3日内采购交易,采购品种、数量及销售单位→县公安机关;

8年,进出口单位→货物接收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备案,并报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9,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接收单位申请→运输至县公安机关→3日内审查→签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签收→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审核;

10,爆破人员由市公安机关考核;

11、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要在2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爆破作业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评估应出具爆破设计和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爆炸发生地县公安机关应当实施安全警戒;

12,过期失效→销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销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许可;

2、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规范不一致,可能对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申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服务机构审查→审查结果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4,特种设备进口→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提前通知义务;

5年,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箭头申请登记;

6年,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7年,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会议;8、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等工作。;

9年,伪造许可证→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证和审批申请;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3年内不受理新的许可证申请,罚款10-5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服务6个月,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48小时初始培训和16小时附加培训;其他行业领导者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32小时的初始培训和另外12小时的培训。

2年,其他人员72小时岗前培训,每年20小时教育;

3年,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24小时;

4年,未进行安全教育或特种作业未经许可,限期改正的,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罚款5万元至1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至2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决定书》

1,罚款:漏报:40%-60%;迟报:60%-80%;伪造事故现场并拒绝调查的:80%-90%;擅离职守:80%-100%;无立即救援:100%;虚假报告:100%;

2年,一般事故——主要负责人收入占上一年度收入的30%,个人投资者20-50,000人;重大事故——上一年度本金收入的40%,个人投资者50-10万人;重大事故——上一年度本金收入的60%,个人投资者10-15万人;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收入占上一年度收入的80%,个人投资者15-20万人。

《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降级和撤职》;负责安全行政审批的部门人员——免职和免职;中小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劳动的——由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校长被免职;直接组织者被开除公职;

2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召开季度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

1,较大范围的疑似事故:①涉及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失踪事故的;(3)涉及500名以上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

2,较大的疑似事故-事故核实后2天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在5天内核实,并在2天内上报。

3,电话快递时间1小时;

4,事故续发:重大疑似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每天至少续发一次:重大和特大事故每天至少续发两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违反规定的,处以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在2日内→报请县人民政府结案→上一级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

2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停产的,罚款50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3-15万元;

3年3个月2次以上发现仍在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4年,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恢复生产申请→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60天内完成验收→验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相关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报相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年,罚款10-50万元,原因是未对井下工人进行教育或无证上岗;一月份发现井下人员未进行教育或无证特种作业三次以上的,要求关闭。一周内发现主要负责人没有带班下井,费用在30-15万元之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

1。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殊作业→同意免除相关培训→发证机关应在60天内组织考试;

2、特种作业证到期60天内申请复查;

3年6个月以上重新参加上岗前的实践考试;

4,处罚:涂改伪造证件-罚款1000 ~ 5000;出借、转让、冒用证件的——罚款2万~ 1万元;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新招聘的矿山工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是在第一个工艺操作岗位→ 4个月实习期和2个月学徒期后才能独立工作的人员。

2,评审部→10天内颁发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30天内申请延期。

《煤矿安全培训条例》

1、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64小时初始培训,24小时年度进修培训;

2、认证信息变更-20天内申请-评估认证部门-20天内通知煤矿企业所在评估认证部门的认证服务;

3年,考核发证部门将每6个月向当地媒体网站发放一次安全证书和矿长证书。

4年,1年内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再培训;

5年,煤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及主要责任者→吊销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并不再领取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终身。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条例》

1、煤矿、非煤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比例不得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且至少配备一名从业人员不足7人的安全管理人员;

2年,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申请人→申请用人单位→部门和省级登记机关→受理决定(书面证明退回申请人)→初审意见及所有申请材料在20天内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天内审查→10天内颁发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印章;

4年,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进行审查,10日内发给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印章;

5,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延期,继续教育时间≥48小时;

6年,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未经注册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7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条例》

1,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2年及乙级资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发证;

3,申请甲级资质要求(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①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记录;(三)专职安全评价员25人以上,一级安全评价员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员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30%以上。

4年,煤炭行业申请甲级资质(每年6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①固定资产200万以上;(二)专职安全评价员16人以上,一级安全评价员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员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30%以上。

5年,安全评估机构在取得资质1年以上后需要扩大业务范围,并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6年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到期3个月提出申请;

7、甲级评价机构评价的建设项目:①经国务院及其投资部门批准;(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警戒线分为两类:高毒作业场所和红色区域警戒线;有毒作业场所,黄色区域警戒线;

2。从事剧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剧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提交: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等材料;(3)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地方三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4、高度作业单位→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月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半年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1 1991年及3年应急预案评价;

2和3种应急预案是:

①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大纲——风险类型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多;

②专项应急预案:一种或多种生产安全事故——一种或多种事故风险;

③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针对特定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和3种预案的内容如下:

①综合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②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③现场处置方案: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4年及应急计划评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化工企业-应急计划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单位进行论证;

5年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①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部门备案→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前款规定以外的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年,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处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7年,未开展风险评估,未组织评估或论证,未开展备案,事故风险未告知周边单位、人员,未开展评估,未开展修订,未落实应急物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天不通知接受)→20天审查(可延长10天);

2)试生产期不少于30天,不超过1年;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人员;

2)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结果→45天内审查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3)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容器,检验记录保存2年;

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区→45天审批;

5)从事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管理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发放;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发放;

6)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持有单位合法使用说明;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采购→向县公安机关申请→3日内决定发放采购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应≥1年;

8)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单位-5天内将品种、流向、数量等。——报县公安机关备案;

9)托运人申请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向运输起运地或目的地县公安机关申请→7日内决定→核发《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