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法院裁定“如果你在婚姻中作弊,你将会干净地离开家”是一个无效的承诺。

婚内承诺书

●案件

黄与李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双方又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自2017年以来,黄经常回家很晚。李怀疑黄有外遇,造成双方冲突。

2年6月27日017,经过双方的又一次激烈争论,黄某向李某出具了书面承诺:“如果今后我在婚姻中有所欺骗,婚后我的所有财产将归我妻子所有,我将自愿将房子打扫干净。”

2年9月20日,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在法庭上有欺诈行为,要求根据承诺书,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

首先,从对“洁身自好、离家出走”承诺内容的分析来看,黄某写下了承诺,承诺婚后如有不贞,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自己自愿离家出走,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夫妻未来忠诚义务的书面财产处置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条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情感和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丈夫和妻子签署此类协议,但没有强制执行此类协议。

配偶一方与另一方为交换这一道德义务而达成的协议不能被理解为界定具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如果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主张按照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必须证明协议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或胁迫,并且对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则必然会导致证据方为了证明而逮捕罪犯。其成本和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以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达成离婚协议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同意离婚不成功且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协议在离婚前提下生效的条件。

,但事实上,黄某的“退房”承诺正是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规定无效。

综上所述,基于不忠的忠诚协议和“干净的房子”承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在

199案件中,李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承诺“保持房屋整洁”,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