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单位负责人杨一、永宁县法院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准时到庭参加了中央法院和永宁县法院共同主持的调解会议。
经过各方协调,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执行人向胡支付执行款后,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收到的执行款划入永宁法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法院优先解决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案的资金。其余款项用于支付胡拖欠的款项。
五天后,执行人宁夏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将864035.86元汇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调查人员在同一天将钱转到永宁县法院,法院核对后立即将钱分发给廖家的三名申请执行人。到目前为止,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和永宁县法院在一天内同时完成了四个案件的执行。
在“基本解决执行困难”期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合作执行案件的规定》在实施工作中,积极与辖区法院沟通和共享信息,共同推进实施工作。虽然上述案件的执行目标不大,但在资金落实到位后,通过两地执法人员的配合和上下联动,很多执行案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解决,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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