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宇出生于1966年4月4日。1989年8月,他从一所电力学校毕业,被分配到山西省的一家供电公司。他在学校先后做过手表工、自动化学工和资产计量工。
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王晓雨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995年6月24日至2005年6月24日。工作内容: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岗位工作。
2年6月25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前期相同。续约没有固定期限,从2005年6月25日开始直到退休。
员工:我是女干部,强烈反对50岁退休!
俱乐部大厅:如果你是女职工,你必须在50岁退休!
199员工回复: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退休按“身份”办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退休按“退休时的岗位”办理王晓雨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的企业。根据他们单位提交的《王晓宇同志退休年龄确认报告》,很明显他们的岗位是生产岗位。我们的办公室有明确的事实,法律程序和正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批准退休时,他们达到50岁。
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时为生产岗位,女职工。当然,退休年龄是50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原来按劳分配的用人模式已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将由转制前的原职工岗位转入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入原职工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根据现行《岗位状态》的规定,凡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均须遵守现行《岗位状态》和山西省劳动厅晋劳管字〔1995〕195号规定的年限和条件。在打破干部和工人地位的界限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雇员应遵守现行岗位状态规定的固定年限和条件
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规定,企业干部和妇女应在55岁退休企业职工中,女性50岁退休也就是说,对于担任管理职务的人,适用第104号通知规定的退休年龄和退职干部的条件。在生产岗位上,按104号通知规定的原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退休根据
综合试验和上述文件中发现的事实,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应按其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退休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
高等法院:退休前从事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的,应根据女职工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经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字1992年第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和辞职问题的批复》(劳办1994年第169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1995年)309号)和金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辞职手续的,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作岗位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当前工作”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不再保留原来固定的身份。如果原来的身份是干部,现在到工人岗位上工作,按工人退休和辞职的条件;原来的状况是,工人现在都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根据干部的退休和辞职条件
本案中,王晓宇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民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的退休条件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判决如下: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王晓宇仍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199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决定权:女性雇员的退休年龄不是由她们的地位决定的,而是由她们的职位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199经审查认为,结合王晓宇申请再审的原因,法院主要审查了王晓宇是否应根据身份性质或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字(1992)第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和辞职问题的批复》(劳办(1994)第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1995)第309号)等文件的规定,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如需办理退休、辞职手续,应按现行工作状态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当前工作”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不再保留原来固定的身份。如果原来的身份是干部,现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则按工人退休和辞职的条件处理;原来的身份是工人,现在到管理岗位工作,根据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锦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的规定,打破了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人与合同制工人以及不同所有制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工人”工人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王晓宇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