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1。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1。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主持调解;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3。调解协议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4。双方签字或盖章
2。《关于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双方基本情况;
(2)争议概况、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六)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