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买卖,属于消费者需要购买并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适用于房地产纠纷那么,如何判断房屋买卖欺诈和双重赔偿中的房屋买卖欺诈是什么情况呢?
网友咨询:房屋买卖欺诈中的双重赔偿?
北京云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建伟答: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房屋已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签订
199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签订199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争议;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郭建伟律师分析:
为普通商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并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3月发布的《消费者行为欺诈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行为欺诈的认定应以客观方法为依据,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所使用的方法,并列举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行为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旨在遏制商业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的损失或损坏。根据该法的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根据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视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是,《消费者欺诈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形除外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不能简单地照搬上述因素,容易将一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并要求其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