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身女性拒绝为冷冻鸡蛋起诉医院,关注首例未婚冷冻鸡蛋案背后的困境

去年年底,在北京工作的徐女士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冷冻鸡蛋”。但是因为她是单身,她无法提供结婚证,所以被拒绝了。随后,她提出申诉,并将医院告上法庭。

前不久,徐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普通人格权纠纷案将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院传票

徐女士和她的律师说,在他们认识之后,他们发现这是中国第一起单身女性争取冷冻卵子权利的案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宣传部负责人表示,该医院目前正在按照政策运作。徐女士希望通过诉讼“撕开一个口子”,引起人们对单身女性生殖需求的关注。

事实上,单身女性的“冷冻蛋”背后仍有深刻的法律价值争议。一方面,支持单身女性的“冷冻卵子”包含对女性生育权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它可能对传统观念、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以及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构成挑战。

1992-017年,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在相关答复中提到,法律不否认单身妇女的生殖权利,但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妇女的生殖权利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并应谨慎地推广临床应用。

无论如何,这场被称为中国首例未婚先孕的诉讼值得关注。

个女性冷冻鸡蛋拒绝接受

单个

起诉医院歧视妇女和侵犯一般人格权

徐女士,31岁,单身。随着年龄的增长,她越来越感到父母有责任赡养老人,并开始为自己人生的主要选择做计划。她希望通过已经成熟的“冷冻卵子”技术来留下她的黄金时代卵子。这可能是未来五六年的一剂“后悔药”,这会让她和她的父母感到更安全。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徐女士

在去医院之前,徐女士从相关社区了解到,“在北京,医院不能为单身女性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周围没有人直接问医生这件事。也许医生可以给一些建议于是,徐女士挂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专家电话。

2年11月14日018,徐女士接到通知前往医院东区医院就诊。通过面对面的诊断和一系列的检查,12月10日,她再次注册就医。检查结果证实她身体状况良好,满足冷冻鸡蛋的需要。然而,她的冷冻鸡蛋请求被拒绝,因为她不能提供结婚证。医生告诉她,有文件要求不应该向单身女性提供冷冻卵子技术。

199医院的拒绝让她感到“非常恼火”,然后她决定起诉医院。

199徐女士的律师告诉记者,最初的诉因是合同纠纷,但法院没有受理。后来,诉讼事由又被改为“一般人格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受理了此案。

诉状中,原告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行为是对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消除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徐女士的要求非常明确,希望医院停止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其提供冷冻蛋服务。

9年12月23日,该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医院的反应是根据政策

采取行动

有关规定禁止“冷冻蛋”

为单身女性。 1992年8月2日015,央视新闻报道“中国一位女艺术家声称她在美国冷冻了自己的卵子,并称之为“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然而,前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委员会)规定,单身妇女不能进行与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的手术。一些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卵母细胞冷冻保存,但在使用卵母细胞冷冻保存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证明。“

单身女性不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手术的依据是什么?

1999年12月20日,红星新闻联系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宣传部部长。他说,“这与医院无关。目前,医院正在按照政策行事。”这位负责人说:“医院执行了2003年国家卫生委员会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

红星新闻调查发现,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文件第13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的规定。”但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应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这一“准则”在随后的几项修正案中保留了上述规定。

吉林省

多年前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单身女性成功通过申请

徐女士说,她起诉医院不仅是为了她自己,也希望有关方面能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有生育的需要”这是时代条件下女性的真实处境。“

199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了解到吉林省已经颁布了相关规定,允许单身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

对此,《红星报》发现,《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不再结婚且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用合法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

然而,在过去的17年里,吉林省还没有一个单身女性成功申请医疗手段分娩。

来自吉林的马女士告诉红星新闻,2016年她以单身女性身份向吉林四家医院申请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都被拒绝了。马女士在一张纸条上写道,即使她把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搬到了医院,她还是被医院拒绝了。

当时,吉林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的医生告诉马女士,2002年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时已经生效,但200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第176号文件后,《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动失效。2003年之前,吉林省没有相关案例不仅吉林省做不到,全国也做不到。

医生提到的“176号文件”是《卫生部关于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生部[2003年第176号)。该文件包含目前指导医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

按照《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适用该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年12月20日,红星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吉林省卫生委员会宣传部和监管部,试图进一步采访,但没有收到工作人员的答复。

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公开回复

法律不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天津师范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性别社会学研究的王湘贤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欧盟国家主流的非婚生条件相比,非婚生基本不可能成为中国新生儿人口的重要来源,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婚生现象不存在。

但是目前,我国的非婚生育正直接面临着由儒家三位一体的生育观念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相结合而形成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权力的分配。因为它需要一系列的前提,例如,生育是一项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不能随意扩大,亲密关系和性取向可以自由选择,生育和婚姻不应受约束,生育可以通过异性性交实现,也可以通过人工授精、代孕生殖援助等实现。

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查询,2017年12月17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回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不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权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回复中也提到了吉林省,“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而决定不再婚的无子女妇女,可以采用合法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经过历次修订,吉林省保留了这一规定。据了解,自该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没有一名单身妇女申请通过医疗手段分娩。“

答复还表示,目前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1是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单身妇女的生育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一部附属法律,应当根据宪法制定,不得超越宪法的范围。

2是通过法律允许单身人士的生育权,这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此外,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一些单身女性已经分娩,无法证实孩子的父亲。有关部门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了有关情况。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加强研究和示范,密切关注“卵子冷冻”等技术发展,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审慎推广临床应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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