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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年6月17日至6月22日,作为买方的h公司与作为卖方的j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号4500983665),双方约定合同的目标为11种设备(总数量85台),总价为2263802元。总价包括货物的价格,包括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培训、保修、各种税费、安装调试费等。用于将货物运输到买方的安装现场。
2年8月5日,J公司向H公司开具了23张增值税发票,共计2263802元,其中税额为328928.44元发票中注明了以下信息:合同号45000983665和供应商代码901781之后,H公司将从增值税发票中扣除该税作为进项税。
2年6月27日,018,j公司因未能履行其法定纳税义务而被认定为失控(亏损)企业。2018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H市税务局向H公司发出税务通知,告知H公司获得的25张序列号为01901493-01901517的发票已被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要求H公司在收到通知的期限内申报投入转出。
H公司认为
J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异常,导致h公司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权,造成损失。因此,此案被提交法院。
法院裁定,在
销售合同中,卖方的法律义务是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用于抵扣税款。现因j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开具的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h公司抵扣进项税额328,928.44元被税务机关转出。因合营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和法律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依法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损失,应由合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支持h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J公司应赔偿H公司328,928.44元的税务损失。
的要点表明,
1和
异常发票的范围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列入异常发票范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进出口产品名称严重偏离;没有实际生产能力;消费与销售不一致;
不纳税直接失踪,或作虚假申报;
纳税人遗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尚未开具或尚未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通过审核对比,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错配”、“缺失环节”、“作废”等问题;纳税人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和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异常凭证进项税占同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总额的70%(含)以上,异常凭证进项税合计超过5万元;
2、异常发票处理办法
增值税抵扣:未申报抵扣的暂不抵扣;已申请扣款的应转出。
出口退税:尚未申请出口退税的不予办理;已经办理出口免税、信贷、退税的,予以转出。已办理出口免税的,退还税款予以追缴。
消费税抵扣:未申报抵扣的,暂不抵扣;已申报的,冲抵当期允许冲抵的消费税;本期未抵扣的,应补税。
3《获取异常凭证的行政法律救济》
38第3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请抵扣或重新申请出口退税。按照规定抵扣消费税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3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退税回收、本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抵扣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