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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返回工作岗位的途中,因个人原因在工作时间未请假而死于交通事故。根据规定,如果他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交通事故不是他的主要责任,那么他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争议案件。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即驳回原告关于撤销《工伤认定书》和《行政复议书》的请求,责令被告成都市人民社会保障局重新提起工伤认定诉讼。
2年9月016日,陈某通过劳务派遣签订了在四川省金堂县槐口职业高中当生活教师的合同。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学生开始了新一轮寒假补习班。陈某和另一位生活老师被安排值班,负责宿舍管理和其他工作。那天晚上7点,陈某和另一位生活老师没有请假就一起出去了。他们在镇上的一所中学看望了陈某的女儿。在回职业中学的路上,陈某被三轮车撞了,在医疗无效后死亡。在那之后,交警部门决定陈某不对事故负责。
陈某亲戚认为,学生返回宿舍的时间是陈某的工作时间,学生之间的课间休息应该是陈某的工作时间。那天晚上8: 50,学生们在夜校后回到了宿舍。8: 30,陈某在回学校开门的路上出了车祸,这是合法的工作方式,因此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关部门都以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工作范围为由,作出了《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陈某的亲属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结合学校生活教师的职责和特点,陈某等生活教师在学生不休假期间一直在学校生活和就餐,并随时处于在岗状态。他们离开学校时需要向管理层请假。在
199事件中,当事故发生在陈某的那天,学校的高三学生正在教室里自习。作为一名生活教师,陈某应该在他的岗位上检查宿舍内部,并接收暂时返回宿舍的学生。然而,陈某擅离职守外出,在返回学校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不是出于工作原因,而是出于个人原因的外出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主张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原告对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声明■
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工伤?
彭州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律官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陈某是否因工作受伤。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在
的情况下,学生不应该在夜间学习的宿舍。然而,作为一名学校生活教师,作息时间是特殊的。在学生放假期间,生活老师应该一直在学校吃饭、生活,并随时值班。当学生去上晚自习时,作为一名生活教师,他们应该在工作中检查宿舍内部事务,并接收暂时返回宿舍的学生。这段时间应该是工作时间,请假应该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然而,陈某没有向他的上司请假,而是出去处理私事。
因此,从本案相关事实可以看出,陈某因个人不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不在上下班途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一致。因此,有关部门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和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