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眼APP新闻:新证券法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一章,大大增加和删除了旧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这是这项修正案的亮点。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阳光。设立一个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章节突出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托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阳光。为什么
应该有一个信息披露系统?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般来说,证券市场是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的市场。在融资方面,投资者花钱投资,中介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服务。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信息不对称证券市场的发行人很清楚自己的情况。中介机构还具备普通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专业能力,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发行人的情况。这就形成了自然的信息不对称第二,实力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显然,中小投资者在经济实力、专业能力和社会资源方面无法与发行人和专业中介竞争,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有利益相关者和利益集中。证券市场上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这在证券市场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鉴于证券市场的上述特点,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克服证券市场的固有缺陷首先,信息必须公开为了在市场上筹集资金,一个人必须从行业、团队、模式、业绩、风险等方面清楚地表明自己的家庭背景。总体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可理解的,以便市场投资者能够判断他们是否想要购买以及他们愿意提供什么价格。特别要强调的是,不允许“整容手术”和“化妆”。一旦发现,应追究法律责任,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披露必须公平应该披露的信息不允许利益相关者和他们周围的人“得到最好的一切”,不允许优惠待遇,应该平等对待市场上的所有投资者。一些公司同时在几个地方上市(A+H+N),必须同时向全球投资者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阳光,使得欺诈、隐瞒、利益传递等违法行为无处可藏。有人说证券法的本质是信息披露法,这有着深刻的原因。
在七个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首先,它突出了信息披露在形式上的重要性。法律的风格非常重要,有助于更好地反映法律的逻辑和思想。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章节并不是简单的章节调整,更重要的是表明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
2是进一步完善、调整和充实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一般性规定信息披露专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的一般制度和规定,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原则。这有助于完善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并适用于具体的信息披露法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它也更加简洁和科学。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章节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新《证券法》第78条对“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要求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内容在实践中,一些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无法理解、阅读和不愿意阅读,实际效果并不好。为了真正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新证券法提出了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此次修订还提高了国内外对在许多地方上市的公司同时披露的要求。
2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范围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将以下规定中的一些原有标准提高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披露义务人掌握执行情况。原来不准确的表述被调整,如“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调查”改为“涉嫌犯罪依法调查”
3规定了通知和配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新《证券法》第80条第3款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组织、教唆”或“隐瞒”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抓住了关键,并巩固了“追求第一恶”的法律基础
4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异议制度新《证券法》第82条第4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发行人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拒绝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一规定是对董高技保证信息披露义务的补充,允许他公开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在实践中,也有许多董事和监事声明“不忠诚”。
5是自愿披露制度新《证券法》第84条第1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或误导投资者。"“这是在法定披露之外,允许相关主体自愿披露
6是违约民事赔偿制度新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为了维持股价等各种目的,在一定时间内公开向市场做出回购、增持和不减持等承诺,但事后未能履行,最终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不仅不诚实,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是建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推定制度根据旧证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制度,即要追究赔偿责任,必须证明自己的过错。这明显低于高董事过错责任的推定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追究他们的责任却更加困难。旧证券法的规定不利于追求“第一恶”新证券法对相关责任主体适用过错推定制度,更符合法律原则和现实需要。
新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完善。例如,自愿披露制度的关键是防止披露标准不统一,选择性披露,好消息而不是坏消息,这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