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的教育系统应该被废除!这仍然是非法的,应该受到惩罚。

1992年12月28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接受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并相应实施了入学教育制度。同时,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在取消收容教育制度之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应当有效;在取消庇护教育制度后,将取消依法进行的人员的庇护教育,其余时间将不进行。

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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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在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共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法治的深入推进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住房教育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少,住房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思维方式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制度将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从事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徕客人、招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和其他犯罪,以及明确的法律处罚。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的重要手段。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继续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拘留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予以废止,并相应实行收容教育制度。

2、在取消收容教育制度之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是有效的;在取消庇护教育制度后,将取消依法进行的人员的庇护教育,其余时间将不进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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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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