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

1992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和欺诈等犯罪行为的甄别。民间借贷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贷款人构成“日常贷款”欺诈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已经按照普通民间贷款纠纷做出的生效判决

,因此,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欺诈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引用的案例是一个欺诈案例,当事人以私人借贷的名义诈骗他人巨额资金。以此为参照,旨在理清民间借贷与欺诈的关系,为读者提供参考。

判决要点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为骗取他人财产,当事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简介

1。2013年3月,杨莉将400万元转让给德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中心后来被错误地转换为收回款项同年5月,杨莉使用实际收回的转让凭证,以购买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名义,骗取袁63.4万余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杨莉多次利用伪造的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以补齐购房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名,诈骗胡某和共计1541.4万元。

3。2014年10月下旬,杨力利用建设工程施工中介合同、转账凭证等伪造资料,以支付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诈骗黄140万元。

4。2014年11月下旬,杨莉以其控制的德阳友好投资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为由,使用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准文件,骗取了兰和苏349万元。

5,2015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杨莉诈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092.8万元。数额非常大,这一行为构成欺诈杨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的罪。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对几项罪行实行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6。杨莉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她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杨莉给本案的受害人开了一张借条,所以她的行为是私人贷款。审理后,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了杨力的上诉,并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134.8万元以上。数额非常大,该行为构成欺诈杨莉故意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被害人的错误理解。她利用无效的转让证书、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补充协议、虚假的建筑中介合同、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和德阳市卫生局批准文件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资金。因此,杨莉关于本案行为是私人贷款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实践经验摘要编者按:本文摘自唐庆林、李殊律师与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出版社共同策划创作的《听云法律实务丛书》系列。作者都是在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第一线战斗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图书部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是基于实际案例分析,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是过去和未来的老师。为避免今后类似损失,现提出以下建议:

1。区分欺诈和私人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中做出综合判断。具体到个别案件,整体判断应基于主客观因素,考虑涉案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民间借贷范围,行为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隐瞒真相,未能按时还款的目的是否为挪用,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还款能力等。此外,如果犯罪人以前多次拖欠和逃避贷款及其他不诚实行为,欺诈嫌疑程度将会更高。

2,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出具借据并承认贷款关系,甚至承诺偿还贷款并有少量偿还行为的现象,但如果其目的是敷衍被害人,为以后的欺骗铺平道路,或阻止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则应被视为构成以隐瞒犯罪、逃避攻击为目的的欺诈,这表明犯罪人的真实意图是无偿偿还贷款。此外,尽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可能出现借款人通过编造生活、经济困难等事实从他人处获得贷款的现象,但其目的是借款而不是诈骗,这与诈骗犯罪中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恶劣程度仍有所不同。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500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诈骗,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极其重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公私财物诈骗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的。;

(2)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和物资的;

(3)以募捐名义骗取救灾捐赠的;

(4)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其巨大”的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公私财物诈骗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一审判决前,所有赃物及赔偿应退还;

(3)没有参与赃物的分配或收到的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

(4)受害人理解;

(5)其他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近亲属财产欺诈。如果近亲理解,他们一般不会被视为犯罪。

骗取近亲属财物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处理。

第五条诈骗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定罪处罚。

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上网和其他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人数不详的人。欺诈的数量很难核实。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未遂)罪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500多个欺诈电话;

(3)欺诈手段是有害无益的

如果前款所列行为的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欺诈(未遂)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欺诈行为已经完成或者未遂,并且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第七条故意向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进行诈骗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犯罪行为发生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诈骗财产及其孳息,所有权清楚的,应当返还受害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取的款物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追回的应当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以欺诈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欺诈财产而收受的;

(2)对方免费获取欺诈性财产;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欺诈性财产;

(4)对方因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欺诈性财产

他人善意取得的欺诈性财物,不予追缴

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2,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欺诈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更加警惕“常规贷款”欺诈等犯罪行为,在审理民间贷款纠纷中,要加强对民间贷款、欺诈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处理。民间借贷本身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将违法活动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公开扣押被害人的财产。刑事判决认定贷款人构成“日常贷款”欺诈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已经按照普通民间贷款纠纷做出的生效判决

本院裁定,

以下是本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讨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134.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欺诈。杨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莉到达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一种坦白。杨莉故意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她利用无效的转让证明、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中介合同、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准文件,骗取了受害人用于本案的资金。杨莉提出“上诉人没有捏造事实。他们也没有使用伪造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和其他材料。良好的信用是胡某和借钱的根本原因。他们没有欺诈的意图,也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他们从来没有想过非法占有。在二审中,他们主张“胡某和的第二笔钱应该属于私人借款”。辩护人提出辩护:“原审判决认定杨莉向袁某、胡某、刘谋、蓝某、苏某借款为欺诈行为,属于定性错误。杨莉不存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一审法院发现该贷款是欺诈性的,是一个定性错误,属于私人借款。"

杨莉用一部分被骗取的资金偿还其他被骗取的资金,其余用于自己消费。杨莉的上诉理由“总是按合同还本付息”也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杨莉“支付了保证金、租金、装修费用、购买医疗设备、救护车等。对于医院的建设来说,这只是被骗资金的一小部分,并没有导致“不得不从私营部门一个接一个借钱,利息增加,最后被债务拖走”的局面。杨莉的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也是站不住脚的。司法会计鉴定确认,从2013年5月15日杨莉收到袁转账700万元至2013年12月19日,杨莉收到袁转账1561.89万元,还款1594.73万元(其中98万元为其他明确退还给袁的款项,应从其中扣除)。因此,杨莉在本案中仍有634557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案发时,杨莉从刘某某处收受人民币842万元,杨莉支持刘某某797.6万元,尚欠62.4万元。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犯罪时止,杨莉从胡处获得2020万元,杨莉从胡处获得500万元,尚欠1520万元,尚欠1582.4万元2014年10月21日至12月12日,杨莉从黄处收到245.5万元,杨莉从黄处收到100万元,超过140万元未归还。截至2014年12月12日,杨莉共收到了蓝和苏的500万元。杨莉没有付钱给兰。未付金额为:500万元-10万元(收款当日支付利息)-141万元(销售两辆车)= 349万元在二审中,杨莉辩称"第一笔袁某的钱已经付清",辩护人关于"原判决错误判决杨莉涉案款项"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杨莉自愿将该车抵押给受害人LAN和su。当受害人的资金无法偿还时,受害人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处理车辆,处理结果经公安机关核实为141万元。杨莉在二审中提出的“汽车应当由中介机构评估和处理”的论点不能成立。虽然杨莉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完税证明和纳税申报表确认东大医院的纳税情况为2012年缴纳印花税60元,2013年未纳税,2014年缴纳印花税111.80元。德阳友谊投资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申报纳税,已缴纳零关税。截至2015年6月,德阳东美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净利润为-3985208.63元德阳石光医药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确认,截至2015年6月,公司净利润为-9648.49元辩护人指出,“从贷款履约能力来看,杨莉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还款能力;从贷款的用途来看,杨莉并没有恶意处置或携贷款潜逃。从还款情况来看,杨莉一直在积极还款,并没有逃避还款义务。杨莉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诈骗,但属于私人贷款,相关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杨莉在合同诈骗罪的试用期内又犯了一个数额巨大、主观色彩浓厚的诈骗罪。虽然本案的被害人胡某以书面形式向杨莉表达了理解,但杨莉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不足以减轻其处罚。出庭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法院采纳了它。原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认定性质,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件来源

杨莉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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