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的一家精密机械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对其滥用管辖权的异议进行了处罚。该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处罚决定,并处以5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自愿完成其业绩。
据了解,昆山一家精密机械公司的注册地在昆山。自2019年初以来,昆山法院受理了多起以公司为被告的销售和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共计近10起。原告也是昆山当地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一家精密机械公司多次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双方口头同意,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经审理,昆山法院认定某精密机械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请求,并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然而,该公司仍然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先后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但整个程序因此更加耗时
“精密机械公司一案中的双方均为昆山本地公司。昆山法院有管辖权,没有争议。然而,它毫无根据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出上诉。主观上是恶意滥用上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法院调查,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官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故意拖延诉讼。在当前高等法院案件量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协助法院高效地进行诉讼,而不是故意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官表示,
管辖权异议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正而建立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条件相对宽松、法律成本低、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等原因,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罚也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诚实、合理、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共同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资料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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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苏省高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