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健身的浪潮日益高涨的同时,因体育馆关闭和运营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在不断发生。2019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上半年“12315”投诉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文化、娱乐和体育方面的投诉在服务投诉中高居榜首,大多数企业在为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健身卡后,未能按照约定开门,突然关门,拒绝退款,甚至“逃跑”。该分析报告还披露了对力拓健身、美国健身、Ga健身和其他健身品牌的投诉数量当普通消费者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他们往往会因为维权时间长、成本高而感到头痛,甚至有些消费者会因为涉案金额小而认为自己不走运。今天,兴宁区法院立案庭的快速法官将结合法庭审理的“离家出走”案件,教导大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体育馆因管理不善关闭。消费者可以要求
的退款2年9月16日018,曾女士在她家附近的连锁健身房天长店花了1599元买了一张一年的会员卡。2019年春节过后,健身房到目前为止都关闭了。经工商部门调解未果,曾女士及其他40名客户向兴宁区法院起诉健身业务,要求取消会员协议,退还剩余会员服务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商人回复称,由于经营困难和消防整改投入过多,他的天长店健身房已经关闭,并向会员提供了转移到其他健身房的计划。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健身场所因消防整改而关闭,导致曾女士等消费者无法正常锻炼,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支持曾女士等提出的终止会员协议的申请,并决定健身房业务应退还曾女士剩余期间的会员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申请健身卡并支付健身设施的会员费,与健身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曾女士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由于自身原因,健身房无法继续为曾女士提供正常的健身服务。曾女士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
隐瞒了租赁期限将到期给消费者的事实,该健身房因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钟先生在朝阳商业区的一栋办公楼工作。今年3月,在朝阳商务区某连锁品牌健身房会员顾问的大力宣传下,钟先生和其他8位同事在健身房联合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为期一年,共1000元。然而,健身房在今年5月27日突然关闭,并发出“通知”,通知商店将在5月30日关闭,因为租赁期限已过,原会员可以去商店的其他健身房锻炼。钟先生和他的同事们,有的刚开始锻炼几次,有的还没有使用过健身房,有的甚至在开了会员卡后就激活了会员卡,感觉自己被骗了,纷纷向兴宁区法院起诉健身房业务。钟和他的同事认为,健身房业务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故意隐瞒租赁期即将到期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们要求退还会员服务费1000元,并赔偿三倍于会员服务费的损失。
199兴宁区法院认为,由于场地租赁合同终止,体育馆于2019年5月30日关闭,导致钟先生及其同事无法在体育馆内正常锻炼,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决定终止双方的服务合同,运营商退还剩余的会员服务费。法院还认定,健身房隐瞒租赁期即将到期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裁定健身房应赔偿钟先生及其相当于会员服务费三倍的损失。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在为钟先生及其同事办理会员卡时,健身房故意隐瞒营业场所租赁期将在两个月后到期这一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办理超过健身房租赁期一年的会员卡,并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停止营业。这符合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格或费用但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特征,且存在欺诈事实。因此,根据法律,健身房应该承担相当于其会员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用途提出的询问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将是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例3
元解决纠纷,在第三方起诉前,13名消费者通过调解当场从健身房获得
退款。 1992019年7月初,兴宁区法院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司法协助中心刚刚成立,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因健身房关闭而退还会员费的案件。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第一季度,13名消费者分别在向秀大道一个住宅区的健身房申请会员卡,但由于管理不善,健身房于2019年6月22日关闭。由于延迟达成退款协议,13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该批案件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批案件的涉案对象相对较小,健身房经营者之间仍可保持联系,且在业务停止后,已经与消费者进行了退款协商,决定在立案前将贵南公证处指派给兴宁区法院司法协助中心进行调解。通过司法辅助中心公证员的积极接触和耐心调解,体育商家迅速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退款项目,使13名消费者真正实现了兴宁区法院为方便和造福人民而创造的“一站式”服务。
提醒
1。办理预付卡时注意以下六点:
1年,做好前期检查工作:出牌前,对场馆环境、设备、信誉、营业执照、场馆租赁期限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店名变动频繁、经营者、场馆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场馆要提高警惕;
2。谨防预售卡和低价卡: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办理预付卡业务需要6个月的时间。因此,消费者应该对新获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开业的健身房更加谨慎,并在此基础上以非常低的价格寻找顾客,不应该信任比相同服务水平的平均市场价格低得多的低价卡。
3,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健身卡属于预付费业务,虽然你买的越多越便宜,但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逃跑”风险。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风险,如果你使用预付费形式办理健身卡,你应该尽量选择有实力的商家,并尽量选择金额不太高、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消费的充值方式。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商家关于优惠条款、服务条款、会员卡使用范围和礼品的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不要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5。注意合同文本的细节: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你应该详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缺少关键信息,合同对方的信息不清楚或没有签名或盖章,你应该提高警惕,要求商家完全补充。
6。相关证据的妥善保管:除会员卡本身外,商户签发的合同和收据、发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在卡签发后应妥善保管,以满足日后维权的需要。
2。当涉及到维护体育纠纷的权利时,应该注意以下四点:
1,合理的权利保护:当企业“出走”或发生其他纠纷时,应依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应该采取激进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抢劫健身器材或其他极端的措施。
2。证据收集:首先,应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和账单,以及记录业务“运行”和谈判过程的照片、视频、音频和视频记录。
3,主动协商:如与商家协商退款失败,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等组织和行政部门报告,协商和调解可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4,依法起诉: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凭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司法调解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在法院进行调解。
3。兴宁区法院民事速审法官特别提示:
涉及体育权益保护的案件一般涉及小额金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有以下优势:1 .审判周期短,诉讼成本低;2.节约司法资源;3.审判效率高;4、有效防止当事人过度诉讼当普通消费者因“离家出走”发生纠纷,且纠纷金额不到去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时,他们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经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将通过快捷、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法院,如果目标金额低于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应当进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