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时报
自肺炎爆发以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社会力量包括公众、企业、慈善组织等。一直积极参与这一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依法有序运行?梳理防疫捐赠相关法律政策,包括应急响应、医务人员保护、国内捐赠和使用、境外捐赠、交通运输、防疫参与、企业和个人相关救济和福利等。,供你参考。(可直接拉至相关部分查看,点击文件名查看全文建议紧急情况下收集转发)
1应急卫生响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法》
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要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政府提供应急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03年5月9日颁布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应当疏散或者隔离人员,传染病疫区可以依法封锁。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4、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包括针对老年人、儿童、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防控指南;幼儿园(或学校)防控指南、养老院、办公室、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家庭隔离等特定场所防控指南;社区发热患者中西医结合专家建议(第一版)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现状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由国家普法办组织,23个问答重点介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内容,为当前疫情防控提供法律参考
6,中国政府网:对于疫情,这些问题都有权威的回答!
时间:2020年2月1日
重点:应对交通、餐饮、出入境、检疫、快递、物资、医疗、就学等一系列与公共生活、学习和工作相关的问题。
2医务人员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03年5月9日发布实施
要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医疗保健津贴;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加急救工作而患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关补贴和抚恤金。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关于医疗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3日
要点: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应视为工伤,并应享有工伤待遇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做好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开辟工伤治疗绿色通道督促落实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等工资政策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奖励
3国内捐赠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时间:2016年9月1日生效要点:慈善组织在进行公众捐赠时应符合公众捐赠的条件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
2。《慈善组织公益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要点:进行公益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将捐赠计划报注册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和实施慈善项目
3。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时间:2020年1月26日
199要点:湖北省武汉市慈善组织募集的用于传染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城、武汉市等地的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分配外国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措施终止前,不会派遣工作人员或动员志愿者进入湖北省。4、武汉市红十字会公告第6号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欲进行定向捐赠,可直接联系定向捐赠医疗机构,捐赠物资经确认后可直接送至受赠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捐赠证明的,可在后期持目标受赠单位的证明到武汉红十字会办理捐赠手续。
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1日
要点:积极开辟捐赠“绿色通道”,确保防疫控制资金首次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鼓励清算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向疫区慈善账户或专用账户转账汇款和从疫区提取现金的服务费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疫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6日
要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物资、项目和服务,应以满足防疫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不需要审批
7、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红十字会建立防疫物资保障联动机制
时间:2020年1月28日
要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田宇龙、中国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秘书长王平召集两部门专门商会,就防疫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的建立进行沟通和联系,确保物资接收畅通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卫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4海外捐赠
1。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
时间: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重点: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或基金会,为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发展目的被评为5A级。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料件免税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实施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适当扩大。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以已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
3。海关总署关于办理新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的公告时间:2020年1月25日
要点:紧急情况下,可先办理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列出相关材料。紧急情况下,海关应先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4。武汉红十字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海外物资捐赠流程
时间:2020年1月29日
要点:提供捐赠物资标准、相关证明材料、收料海关、指定通关公司联系方式、物流公司参考信息、收货人信息、收款账户等。
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1日
要点:建立“绿色通道”有效提高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包括便利防疫物资的进口,便利资金的入境和结算,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使用外汇,简化跨境人民币防控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
5交通部
1交通部关于优先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人员应急运输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应急运输起运地收费站将为防疫物资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应急运输车辆将持有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免缴车辆通行费确保应急运输车辆的优先权
2、交通运输部关于有效保障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物资运输电话已经公布,要求24小时畅通;为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处理流程,有承运人或司机在当地打印、填写、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3、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武汉市快递邮件收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建议春节期间公众对武汉市快递邮件有需求时,优先考虑中国邮政、顺丰、京东的邮政快递服务
年1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捐赠“四项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发放救灾物资和爱心传递。免费上门收取,电话在线均可;个人捐赠是免费发送的,可以在窗口接收和张贴。捐赠是免费的,金融服务也很有帮助。
为地方政府、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医疗设备制造企业等。向武汉市政府指定接收红十字会机构捐赠的物品,个人用户在邮政网点窗口办理武汉市政府指定接收红十字会机构捐赠物品的包裹,中国邮政提供全程运输和配送服务,免收运费
6参与防疫
1民政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9日
要点: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的协同作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联动机制, 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聚集群众,有效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帮困等工作
2、关于设立疫情应急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2日
要点:尽快评估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社会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的心理热线的服务能力,依托合格热线设立疫情应急心理援助热线专座。每个热线至少有2个座位,并根据当地公众需求提供24小时免费心理服务。当地政府应对热线组织者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3,《关于征集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线索和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0年1月24日
要点: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互联网加监管”平台上就职责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敷衍责任、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建议等问题向社会征集线索
7其他有利因素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经办业务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逾期付款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手续。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1日
要点: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而住院或隔离的人员,需要隔离进行疫情防控的观察人员, 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和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应适当优先考虑信贷政策,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推迟还款期限。感染新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延长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新感染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和损害的客户的保险索赔,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并给予全额赔偿。
其他还包括增加对防疫和控制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和优惠的金融服务;在疫情期间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发展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增加信贷支持;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特色优势
3。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时间:2020年2月1日
重点:对防疫重点保护企业贷款提供金融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风险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的支持力度;优化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0日
重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每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申报纳税的法定期限将在全国范围内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重疫区可酌情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2月仍难以办理延期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查处非法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确保口罩、抗病毒药物、消毒灭菌产品、相关医疗器械及其他防疫产品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以下简称疫情)及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粮食、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