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将成为法律证据律师:建议微博微信实行一人一号制度,进行实名认证

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这意味着微信、微博和短信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该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微信电子借条

近年来,微信和微博拥有数亿用户,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该决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特别注意: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直接获得的印刷副本,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律师的观点

电子数据可以用作证据是方便司法机关的一项主要措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做出判决前,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但其效力较弱,多数需要其他证据支持。此外,法院在确定证据来源时也将十分谨慎,并将仔细审查和确定所涉聊天记录的主体的身份。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导致缺席判决,对这种证据的完整性和内容的要求将会更高。

赵梁山表示,很多人在交易时没有留下书面证据,而是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交易,这给原告在起诉过程中举证带来困难,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做出了判决,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证据的种类、类型和效力,减少了当事人获取证据和举证的难度,也为法官的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这是方便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措施。实际上,

要求详细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要求。

赵梁山表示,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存在难以确定身份的问题,因为现阶段微信和微博还没有实现全实名制,一个人可以申请多个账户。如果不能在法庭上核实,只能通过朋友圈、聊天记录内容等综合判断。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建议实行“一人一号”制度,实行实名制认证。微博和微信公司应向公安机关、律师等提供调查核实渠道。

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存储在手机上,由于误删、卸载、手机丢失、手机故障等原因,很容易丢失。因此,建议将它们及时备份到计算机上。如果它们是重要的记录,应该尽可能多的进行截图和备份。

赵梁山认为,证据的多样性也是司法进步的结果,但对此类证据的具体要求还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认定,例如,如何认定证据的主体身份、证据的内容及其证明力、如何确认原件等,从而真正落实判决的实质。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公证的必要性

陕西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表示,在此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仅列举了证据的种类,包括“电子数据”,但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表达形式

相关法律对电子媒体中存储的录音数据和视频数据应用电子数据做了规定,但显然不清楚这里的“网上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当时并不流行。在以前的一些案例中,上述电子数据也被用作证据。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当时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证据来认定。2020年5月1日,《修正条例》生效,上述证据类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条例》中有两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和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和调查来核实。在提供证据或者形成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加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应当确认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王叔建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手机截图、照片、音频和视频的形式保存。如果一方在微信上以制作、提取和保存证据为目的进行聊天,可以提前与聊天方约定数据传输、存储和提取的方式,或者要求公证处对电子数据的采集过程、存储形式、路径和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

■网民观点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收集

但是非实名制使得主体很难识别

大多数网民支持将聊天记录和其他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改革,但是一些网民提出如果有人伪造怎么办?

评论员:支持!微信微博是中国人重要的交流工具。聊天记录可用作证据,以方便调查和证据收集。

温和是爱得更多的福气:证据的多样性是彻底惩恶成功的关键,也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快速购买可口可乐:它真的非常支持正是由于缺乏确定性,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在互联网上传播不道德和非法的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欺骗,等等。互联网是网民获取信息和相互交流信息的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质量,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在网上乱说话,甚至违反法律法规。

也有理性的网民表示,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为微信并不全是实名制,很难识别用户的身份。

■相关案例

从微信借用借款人电话

。经核实,确认双方的贷款关系为

2年9月2日,唐某在微信群发信息,筹集资金120万元,群发成员转账15万元到指定账户。同年10月7日,唐某向各借款人签发了自己签署的借据。其中,签发给刘谋的借据如下:刘谋15万元,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3个月,月利率为贷款金额的2%,从贷款次月起每月2日支付贷款人可以使用“以借款人名义为收款人的银行存款收据或转账记录”作为贷款依据,借款人可以使用“以贷款人名义为收款人的银行付款记录”作为还款和计息依据。后来,因为唐某未能按时还款,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微信中的微信号XXX的真实身份是否为唐某庭审中,法院要求刘谋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手机微信群里唐某的详细信息,并点击法庭上的号码拨打唐某的手机,以便法院确认微信上的微信号XXX为唐某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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