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担保限额限制本金的最大金额,如果本金不超过限额,担保人也要对利息负责。

< p > 作者:刘雷,楚明峰

违约金最高限额

法官摘要:

《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抵押财产的担保限于本金。同时,其他条款规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款项均属于担保范围,抵押登记因登记原因只能记录约定的本金限额。如果发现贷款本金的数额在约定的限额内,债权人有权就其债权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主张抵押优先权。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是否超过上述数额是不能问的。

总结:

1年,华宁公司向兰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金5000万元整,薛乐公司同意以其名下房地产为该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2。薛乐公司与兰州银行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规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对于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本金所产生的全部主债权也是担保债权,具体数额应在清偿时确定。”

3。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只有该房屋其他产权证记载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

4年,华宁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兰州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抵押人薛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甘肃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兰州银行享有5000万元以内的抵押权

5年,兰州银行对主债权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的裁定不服,应认定合同规定的全部债权,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有权抵押。最高法院(二审)支持兰州银行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兰州银行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金额是否限于5000万元?

法庭观点: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以本协议为准。本案合同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如下: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最大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2.如果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在主债权发生期届满日被确定为属于本合同有担保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主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债务人应向xx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电信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等。),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应付给xx的损失和所有其他费用,以及由担保债务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有担保的债权,其具体数额应当在清偿时确定。“根据上述约定,双方仅约定抵押财产的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而债务人应向xx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属于有担保债权的约定具体明确。发现所欠款项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合同约定的全部债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兰州银行科技支行确立了上诉理由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第595 256号+

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

第二百零三条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经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大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成立前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移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除本节规定外,最高额抵押适用本章第一节关于一般抵押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担保财产的保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九人会议纪要”

58。【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范围】作为公示手段登记的房地产担保权益的担保范围一般以登记范围为准。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在不同地区的制度设置和登记规则上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注意制度设计的差异,做出符合实际的判决。首先,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登记制度没有“担保范围”栏,只有“有担保主债权额(最大债权额)”的表述,只能填写一个固定的数字。但是,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附属债权,如利息、违约金等。,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符。显然,这种不一致是该区域的普遍现象,因为该区域建立了登记制度和登记规则。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确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适当选择。第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对规范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和登记规则。担保权益的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是该地区的正常或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实际分析:

的理论和实践中,对最高额保证中的“债权最高额”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观点1:“债权最高额”认为保证协议/抵押登记中规定的债权最高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等其他费用的总和。这是一个具体而明确的金额,不能通过其他协议无限期地扩大,从而导致不确定性,这对于最大金额担保人是不公平的观点2:“本金最高限额理论”认为,担保/抵押登记中规定的债权数额可以约定为仅指本金,即约定的本金最高限额。同时,该本金项下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也通过单独的合同条款包含在担保中。此时,最大担保权的担保范围因其约定而相对确定,不会任意扩大。本协议在双方自主范围内有效。此时,即使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总和超过约定的本金金额,也应在其担保范围内。

如甲公司向银行申请信贷融资时,双方已签订信贷协议(授信额度1000万元)和最高抵押合同(房产价值1500万元),双方均已登记最高抵押,注明债权金额1000万元。之后银行向一家公司连续贷款共计1000万元资不抵债后,又欠利息200万元如果采用债权最高额的观点,银行将优先赔偿1000万元的房价款,而不优先赔偿200万元的未付利息。如果我们采用第二点的最高本金金额原则,银行将优先赔偿1200万元的房价。

本条的判例法反映了第二点。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五十八条还认为,因设立登记簿而导致登记与抵押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与本文引用的案例判决相同。特别推荐这篇文章引用案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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