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情,不当得利拒绝返还?这不是你的。不要强迫它

不当得利是指他人因无法律依据获取利益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债务的原因之一,导致了受益人与受损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过错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

不是自己的事情,可以管理吗?

案件审查

不当得利返还

被告王某自2018年8月27日起在原告的一家供应链有限公司担任快递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为原告工作了三个月。2018年11月7日,王某提交了个人原因离职申请表。那天离开公司后,他没有来原告公司工作。原告将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王某的工资。

原告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另一名员工与王某同名同姓,也是快递员。他于2018年10月25日加入公司,并将在原告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

原告A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员工工资。2019年4月,由于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王的半个月工资1052.8元被误支付到已离开公司的王账户。原告公司人员发现后,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工资。王某拒绝这样做,理由是工资是原告公司主动支付的,与自己无关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他人因无法律依据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正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仅限于原物和原物产生的孳息。同时,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区分善意和恶意。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限于现有财产,非因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义务人不承担责任。返还义务人出于恶意取得财产的,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从原告处辞职,辞职时工资已结清。王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原告处获得了额外的工资,因此他有义务配合受害人的返还请求。由于原告公司员工的过失,王某获得了额外的工资,他的不正当收益是由于善意,即他并不知道但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后,王某仍拒绝返还。这时,王某已经知道王某的私藏行为已经变得恶毒了。综上所述,本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1052.8元,并按1052.8元的标准承担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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