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最近,广东省新沂市一名12岁的智障女孩小文在遭受性侵犯后8个月内两次怀孕的消息令人深感悲痛。除了悲伤之外,一些伴随的问题也引起了关注,例如弱智人士婚姻和生育的伦理和法律方面。
返回到案例本身。在四个家庭成员都有精神缺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该及时有力地承担起国家监护的责任。然而,目前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
美国联邦司法部
的早期数据显示,智力迟钝者是性侵犯罪的常见受害者,其发生率比非智力迟钝者高7倍。中国司法部门也一直在报告对智障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
本案中的弱智女孩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是一名弱智者。她需要有效的监督,尤其是来自国家监督的及时而有力的干预。可悲的事实是,她在短短八个月内两次遭到性侵犯并怀孕,这表明当地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忽视了它的一些法律责任。
根据“法定职责必须是”的行政信条,民政部门可能迫切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如实现国家监护基本职责的方式、评估标准、干预时机和法律手段等。
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监护”一节规定了14种不同形式的监护,包括父母监护、遗嘱监护、契约监护和自愿监护其中,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民政部门或者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该条通常被视为国家监护的直接法律来源。
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稿)首次增加了“政府保护”的专门章节,共23条,使得以前神秘的“相关部门”相对清晰。
例如,草案第7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监护提供监督和支持,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并对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指导。”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代表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可视为对《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国家监护法案在需要时并不太困难。在现实生活中,智力残疾的家庭往往不堪重负,对智力残疾的监护常常缺失和疏忽。因此,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有力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拉票,而应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政府应对机制。
在这一机制下,即使父母监护或家庭监护失败,仍有临时或长期的国家监护可以及时、紧急和有力地启动,以反映国家监护的责任。所谓背靠背责任是指在最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国家(通过民政部门)才有力量和能力解决相应的监护问题。
来源于血亲,父母自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弱智女童承担法律监护责任。然而,如果父母本身是精神残疾者,不能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指定监护、约定监护和自愿监护来补充他们。
,换句话说,作为国家监护,有必要通过强制手段干预家庭,保护可能危及其福利的未成年人,从而承担起“国家监护”的主要责任,然后将他们置于国家监护之下。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果在女孩第一次遭到性侵犯后,当地民政部门及时启动杀人和救援评估机制,可能会阻止她第二次被杀害。如果事先建立相应的预警和监护机制,根据国家监护制度,也可以避免女孩的第一次谋杀。1999年11月19日晚,记者从新沂市委宣传部获悉,经小文家人同意,小文被送到茂名社会福利院,在那里,小文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目前,茂名和新沂两级专案组正全力以赴,全力以赴做好破案的关键工作。茂名市公安局已对受害人小文的强奸案进行了调查,如发现调查中有遗漏或遗漏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
在小文的案件中,国家监护之手让公众感到宽慰和温暖。国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智障少女,必要时会尽快照顾她们,并对她们承担责任。
□张宏伟(暨南大学青少年与家庭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