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无中国标识,退款和10倍赔偿

半岛报记者王红志

原告陈某在被告商店购买餐饮费4044元,其中某品牌清酒2瓶,单价880元/瓶,某品牌清酒1瓶,单价1680元/瓶。以上清酒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也没有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原告认为涉案的清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和十倍于价格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索赔的裁决。

199法官表示,涉案被告销售的清酒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食品。除要求赔偿外,消费者要求向生产者、销售者支付10倍价款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告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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