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梁某等9人是x市x镇x村的代表,对申请公示的土地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告X市政府未答复原告梁谋谋等九人的申请。2019年3月27日,法院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梁某等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关键词]征收与拆迁,补偿标准,行政诉讼,信息披露,书面答复
1。导言
征收与拆迁,在收到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信息披露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文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来源是“梁某、梁某1等。x市人民政府第一审行政判决(2018)x x x x x”
2。基本情况
(1)原告梁谋谋等9人是X市X镇X村村民2018年7月26日,原告梁某等9人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x市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x村委会依法征用x市8.9544亩土地,作为书面公开市政建设用地、村庄土地规划、征用、施工队名称、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政府征地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被告十市政府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申请原告梁某等九人提起诉讼时,被告x市政府尚未对原告梁某等九人的申请作出回应。原告梁谋谋等9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3。判决结果
原告梁谋谋等9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x市政府认为,2018年12月6日对原告梁某等9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批复”,原告梁某等9人拒绝签收。由于原告梁某等九人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x市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确认,因此,法院不会确认被告x市政府所说的话。2019年3月27日,法院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梁某等9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4。讨论
(1)原告主张:梁谋谋等9人是X市X镇X村的代表,对申请公共使用的土地享有30年的同等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全球快递邮寄至x市政府,并于2018年7月27日由x市政府代其签字(单位收据及交付印章);通过全球快递邮寄到X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人将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彭小姐签字)当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时,被告尚未对原告的申请做出回应。被告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违反未回应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
(2)回复意见:X市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审查发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中的征地文件编号与事实不符,编号为X国土资源(建)字2002] X号《征地文件批次》未征用高楼岗三队土地x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完善相关信息和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地址的联系方式,但没有书面答复。X市政府认为原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与原告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无关,原告未能证明其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或科研活动有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梁某等九人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参考文献] 1。征用与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兼顾各方利益2.征用和拆迁:拆迁农场的处罚权属于环保部门,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与拆迁:在收到征收通知后,申请人可以披露项目设立批准文件、补偿方案等申请信息。4.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补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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