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期会计:普通合伙人退出的有效性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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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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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效力

撤销效力

[章]

第三章其他主要法律制度

[知识点]撤销效力

撤销效力

(一)撤销效力

1。当然,提款以实际提款日期为提款生效日期

2。

(1)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除名自被除名名人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名人应退出合伙企业。

(2)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的效力

1。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依法有权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

(1)继承人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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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但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继承人。

2。退伙处理规则

(1)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进行处理,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除外。

(2)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赔偿金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如果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退伙人应当按照损益分配和分担规则分担损失

3。退伙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所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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