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票证和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遗失声明》并刊登在报纸上因此,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将相应更新。
接下来,让我们学习如何处理发票、扣款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丢失。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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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现在不需要声明无效吗?是的,没有必要宣布报纸无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认证项目和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一《取消税务认证项目目录》第一项,取消后不再提交办理方式,取消报纸出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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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会受到处罚吗?
是可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超过规定使用范围的,或者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擅自丢失发票或者损坏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发票损失,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具体处罚金额也应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参考: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如发票少于10份,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发票可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3。涉及发票25张以上,或者5年内有2次以上此类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上市公司深圳艾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通达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一批模块,开具了10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于顾客存放不当,所有发票都丢失了,埃尔顿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永恒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来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众亿科技有限公司宣布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如何证明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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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损失?
1,丢失扣
秒扣,是买方的扣税凭证普通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证明是一致的,可以使用一份特别发票联作为日后参考。如果在遗失之前没有经过认证,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且可以保留专用发票的副本以备将来参考。
2。丢失的发票副本
的第三个副本是发票副本,它是买方的记账凭证。普通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
普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已被证明一致,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单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退税证明》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遗失退税证明》(附件1和附件2,以下统称“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如果
在丢失前未通过认证,买方应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链接的副本进行认证。如果认证一致,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保留专用发票簿记副本和“证书”的副本,以备日后参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征收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19号)
4。缺失记账链接
的第一个副本是记账链接,它是卖方的记账凭证。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其他副本可用于记账。请注意,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无误,原件保存在我处”,并由提供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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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1、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由于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因此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可以通过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来解决该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领取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向机动车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盖章确认和登记;
(3)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补发与原销售发票存根相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补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普通发票
2.1遗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原件在我处”,并由提供方签字
2.2遗失发票表格
普通发票表格2是发票表格,是买方的记账凭证。请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会计准则>第55条的通知》(蔡慧资[〔1996〕19号)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加盖原发证单位公章的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原始凭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经办单位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替代。如确实无法取得火车、轮船、机票等证件,应由当事人详细填写,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购买者应在获得开票方的有效证明后,使用开票发票的副本进入账户。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经核实无误,原件存放在我处”,并由提供方签字。
关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的规定目前各省并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吉果水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买方在与买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对一致后,可使用《增值税一般发票损失纳税申报表》(附件5)复印件和卖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记账副本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记账副本复印件和核实结果通知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