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促进中国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目前,汽车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车辆,出租人拥有车辆所有权,但在实践中,车辆大多以承租人的名义登记,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频发。
1,检索样本库
检索数据库:Alpha大型数据库;
搜索原因: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搜索关键词: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汽车融资租赁,重庆地区;
检索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
样本文件类型:判断
2,总体病例分析
1)病例数
本次搜索共收集到752项判断。年度分布如下:
据阿尔法统计,2016年重庆市发生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起,2017年540起,同比增长200 %, 2018年下降到180起尽管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大幅下降,但随着重庆地区汽车融资租赁业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
2)初审法院
从案件数量来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04起,占案件总数的80.3%此外,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紧随其后的是59起案件,而万州区人民法院和永川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最低,只有2起其中,渝北区人民法院的郑伟、郭建荣、杨洁、杨琴、刘杰五位法官在承办案件数量上居前五位:
3)。审判程序
,因为这些案件大部分是缺席被告的公告案件(重庆地区公告案件的比例约为90%)。开庭公告期较长(一般公告期为两个月)。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效率,一般来说,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公告案件应在一次庭审中结案。因此,一审程序占审判程序的99.07%。即使当事人上诉到二审程序,判决结果也大多是“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4)高频法
实体法:
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从出卖人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248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被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你也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物权的,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的物权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经在显著位置标明租赁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是租赁物;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的;
(3)第三方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查询融资租赁交易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送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公告服务,应在案件档案中记录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索赔
关于原告的索赔,100%的案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律师费和债权实现费”。有8项索赔,占案件总数的1%,要求“在被告支付应付款项之前,法院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占案件总数的1.7%。显然,原告的抵押权和所有权主张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也不能同时适用。然而,所有索赔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违约赔偿金、诉讼费用和被告应支付的其他金额。
6)判决结果
浏览了1061份判决文件。90%以上的诉讼是因为承租人在支付第一笔租金和部分租金后,没有继续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据资料分析,在明确界定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法院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主张,下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车辆,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金(扣除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时车辆的现金价值),并注销抵押登记(如有)。
3年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应如何防雷?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常见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角度作一简要分析:
(1)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确定
从法律角度看,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从出卖人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形式特征是融资租赁合同由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组成上述定义表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汽车租赁公司与卖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
对于当前汽车融资租赁的常见商业模式,不同的法院在确定合同的性质方面有不同的结果。在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汽车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但他们也同意将汽车抵押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这与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不一致,故法院根据《抵押贷款合同》进行了审理然而,在另一个类似案件中,法院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关系已经确立。
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将汽车所有权是否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判断三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尽管实际上汽车大多以承租人的名义登记,但根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的批复》([市公共汽车管理局2000年第98号),机动车登记只是行政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有必要提交汽车租赁公司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转让证明,以证明汽车租赁公司是实际投资者。
防雷方法:
证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性质。关键是如何证明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的存在。当然,售后回租模式不会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确认
(2)主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起
诉讼,在承租人无能力清偿且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控制车辆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完成上述付款,并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在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控制车辆的情况下,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通常会首先自行处置车辆。这时,可以声称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当被告未能支付上述应付款项时,原告可优先获得以被告名义登记的所涉车辆的拍卖、价格变化和折扣的赔偿。
当被告有能力清偿时,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可主张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3)要求命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冲突?
之间没有冲突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付清应付款项之前,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租赁物即所涉及的汽车拥有所有权。不过,双方还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规定承租人将所涉及的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时,会有汽车租赁公司将属于自己的车辆抵押给自己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的物权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下列情况外:......(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财产抵押给自己并登记抵押权,则可以善意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
因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防止第三方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使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难以维护自身利益。
(4)汽车融资租赁逾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司法解释没有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承租人不按协议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租金如果经出租人催告,出租人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可采取两种补救措施:一是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财产。此外,出租人有权在选择终止合同和收回租赁财产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是,大多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支付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并按应收账款的0.7‰收取违约金”,即同时采取两种救济措施
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在承租人违约且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损失包括全部租金(包括未付租金)、违约金、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上述款项,并在承租人支付上述款项后转让相关车辆的所有权。您也可以选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其金额等于上述应付金额与租赁物剩余价值的差额。
防雷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订立定金条款时,应明确约定定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保全和处置方式,定金的担保范围应包括承租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如车辆修理费、通行费、运输管理费和车辆罚款、年检、滞纳金、保险费等。定金可以与违约金或定金并存,以充分保护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给承租人造成心理压力,并有助于保证合同的充分履行。
4和
汽车融资租赁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购车习惯,其代购代租模式刺激了消费者对汽车的潜在需求。随着重庆汽车金融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如何优化汽车金融租赁交易模式,规避法律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据本文调查,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导致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频发。同时,由于交易程序的不完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面临承租人违约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从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入手,增加保证金、担保人等相应条款,并预先筛选承租人是否有偿付能力,防止承租人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应及时咨询律师,采取诉讼措施减少损失,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诉讼方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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