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权属登记已多次更名,而
李大为和张晓梅的后代也失去了意识共同生下了三个孩子,他们的大女儿李兰、儿子李杰和二儿子李军
李兰与丈夫冯昊育有一子冯欣。后来冯欣结婚了,并和妻子吕慧生了一个女儿梅峰。
李大为1953年去世,张晓梅1995年去世,李兰1996年去世,冯昊1970年去世,冯欣2007年去世
最近,这个“大家庭”的后代在房子的所有权上遇到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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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家早年在佛山有两套套房
199中的一个于1951年2月12日确认,产权登记在李大为、张晓梅、李杰、李军名下1954年,在张晓梅的资助下,李兰和李杰以孩子李俊的名义投资了隔壁的另一栋房子。这时,李兰结婚了,李杰是一名士兵,只有16岁的李俊和父母在家务农。
他们买的套房在他们去世前一直住在张晓梅,隔壁的李俊结婚后一直住在那里。
2年11月,区房管局确认,这两所房子都是以张晓梅的名义登记的
2年5月,007,村委会与李俊就两栋房屋的拆迁面积签署了确认函,作为签订拆迁合同的依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搬迁合同没有签署,最终的搬迁补偿面积没有得到确认。然而,上述房屋于2009年10月14日被一家房地产公司注销。
旧的改革改善了环境,但也揭示了一些与某些家庭成员的产权有关的历史问题。
梅峰认为拆除房屋是早晚的事。如果现在不尽快弄清楚房屋的产权,赔偿可能会给李俊叔叔和他的家人,他们自己也拿不到任何东西。梅峰,,认为后来买的房子是李兰和李杰出资的。当时,李俊只有16岁,没有收入,这两栋房子在1992年登记在张晓梅名下。因此,李兰有权继承双方的房子!因此,作为李兰的继承人,梅峰想通过诉讼分割这两个房子。
律师表示,
房屋已经登记的事实不能改变。
国鑫信阳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指出,经过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在房改过程中,确保房屋归所有家庭成员所有,所有共有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后来,他们一共收到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此时,在对共同房屋拥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共有人去世后,他们各自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筹集资金并购买婚房的情况并不少见。首先,关于第一套住房,自张晓梅去世以来,这些住房一直没有分割,仍然处于共同拥有和共同拥有的状态。土改期间,经核实,李大为、张晓梅、李杰、李俊共4人,各占1/4。1992年晚些时候,这所房子在张晓梅以一个人的名字注册。
如无证据证明在取得共有人或所有权继承人同意后登记在一人名下,则只能视为张晓梅代表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取得的该房屋的产权证明,不能改变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因此,梅峰主张继承房屋产权份额是可行的。
和另一套房是以李军的名义购买的。张晓梅的行为符合父母为儿子购买婚房的民俗。李俊婚后也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几十年。
以及李兰和李杰是否有经济资助不影响该房屋的产权。产权归李俊个人所有。这所房子于1992年以张晓梅的名义注册。如果不能证明张晓梅是在李俊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那么《登记法》很容易被法院定义为所有权登记错误,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不能反对李俊于1954年购买该房屋的事实。这所房子的所有权归李俊个人所有。256岁+199岁的梅峰认为,法院很难支持他继承房子产权的主张。
房子需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这样家庭才能过上平静的生活。
陈瑞莲律师指出,如今,像梅峰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还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要处理,都是因为旧制改革。土地的价值一直在飙升,可以用“每一寸土地,每一寸钱”来形容。相关的问题尤其容易被激化。
在那些日子里,许多市民想帮他们的家人买房子,他们的家人也不太在乎。后来,一些共有人被“排除”在住房登记之外。时代变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完善。几代人过去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和矛盾积累起来,抱怨变得越来越严重。一旦爆发,很难清理和伤害家庭关系。因此,有人建议每个人都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而不是轻易破坏家庭的和谐,这就是所谓的“家庭和一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