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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非法借贷、暴力集资、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并明确了非法借贷的刑事定罪标准。
《非法借贷建议》是严厉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举措,也是正常合法借贷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正常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如何制作借据直接关系到纠纷诉讼的成败。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部门规章及相关案例,教会我们如何制作简单完善的借据。
借方票据①
用于购买房地产②。今天,我通过银行转账③向我的好朋友④张三⑤借了1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是1%。我将在xx年xx月⑧日到期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逾期按2%的月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任何一方(借款人和债务人)违约,守约方(贷款人和债权人)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向违约方追偿,以维护其权益。⑩
身份证规定的双方(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需求函、对账单和法院诉讼文件的地址。因地址不正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而无法实际收到或邮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的退回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 * *
借款人:李思
id号: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债权人依据该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贷款的事实,债务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进行抗辩或否认,这通常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欠条”!借据也是私人借贷中常用的凭证。借据是交易后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欠款的事实,同时表明发行人有“偿还和赎回”的义务,反映了欠款的关系。欠条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可以是贷款或其他法律关系,如交易、承包、劳动争议等。因此,仅凭借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资金的性质。换言之,贷款必须是拖欠的,但不一定是拖欠的。当借据持有人根据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借据形成的事实。如果另一方否认或辩护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的事实。
不能写成“收据”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不承担“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因此,收据反映的是付款关系,并不反映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而是用来消除债权的。将收据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②
借款理由
表明借款目的可以阻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进行抗辩
关于已婚借款人,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支持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
因此,特别是当贷款金额较大时,借方票据上注明的贷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
如果金额不大,或不写贷款理由,可以直接写“我特此向我的好朋友张三借钱……”
③
交货方式
由于贷款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贷款金额很小,而且是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做借方记录。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方票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但是,由于借方票据已经发出,最好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来交付。如有必要,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可在借方通知单上注明。如有争议,银行汇款凭证和借据基本上不作为证据丢失。
仅在借方票据是实际合同时生效,即付款已实际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当大额贷款或被告抗辩贷款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解释时,债权人也将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很难证明。
④
借款人关系
根据“两所高中两个部门”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以营利为目的的贷款,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特定社会对象定期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非特定人群(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的10笔以上贷款。
因此,借项通知单表明借款人和贷款人是朋友或其他亲属、同学、同事和其他特定身份关系,证明他们没有向“未指明的人”贷款在
⑤
贷款人
的司法实践中,假设借款人的借据持有人是权利人,但未指明贷款人的借据。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持有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据上的贷款人姓名为他人(主体不符合条件)”为由进行抗辩的,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是否写在借据上并不重要。同时,贷款人是否签署借据并不影响借据的有效性。
⑥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指定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规范》,如果字数达到“元”,则“整”(或“正”)字应写在“元”之后,“整”(或“正”)字不应写在“角”和“分”之后也有可能在汉字数字书写中用“圆”来表示“元”。在
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方票据上的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是由金额用文字来确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是小数字。
⑦
利息
“两高两署”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触及高利贷,如何规定利息是关键。
《关于非法贷款的意见》第二条对超过实际年利率36%的非法贷款进行处罚。第三条
实际年利率超过36%=高利贷
,非法借贷实际年利率超过72%达10倍以上可能构成“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贷款利率为“两条线三带”。“二线三区”的第一行是年利率不超过24%(月利率不超过2%),属于司法保护区。如果年利率超过36%(月利率不超过3%),则第二行无效。这是一个无效区域年利率为24%-36%(月利率为2%-3%)是一个自然债务领域。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付款,法院不会保护它。在
自然人借款中,如果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贷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主张。
当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之外的利息协议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第647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以借贷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贷方通过向未指明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来赚取高额利息。贷款是重复性的和有规律的。借款的目的是做生意。未经授权、未经授权和定期贷款是非法的金融业务。签署的私人贷款合同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于本案中两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贷款人金高公司未约定贷款利息,但约定了高额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是,从本案中发现的事实来看,金高公司已经多次从事对外借款业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都同意在借款期间收取高额利息。借款人有许多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借出的对象并不具体。因此,金高公司有从事定期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涉及的两份贷款合同是其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实质上是一项贷款业务。
此外,本案中的两个“贷款合同”虽然没有规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但贷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四倍,从而通过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来实现盈利的目的。高进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发放贷款,也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本案中的两份贷款合同无效。
金高公司认为,本案中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贷款纠纷时,不得支持任何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和“延期费”
⑧
贷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的规定,应注明有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未注明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的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否则就不同意贷款期限。如果是这样,当期限届满时,应注意3年的时效。如果3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书面和其他形式向另一方收集证据,并保留索赔证据,以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⑨
逾期利息
同⑦
⑩
实现债权的成本
似乎比上述主要条款长,但很有必要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在与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若
为李强、借款人违约,吴贷款人]采取维权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是有关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所有有关各方都应真诚地履行义务。
9吴为了提起诉讼实现债权,与江西中初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本合同约定吴贷款人]应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费用是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必须承担并已部分履行的费用。因此,李强、杨娟[借款人]应承担20万元诉讼费的一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的[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不可避免的诉讼费用,其不应承担的理由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裁字第1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共同主张,但人民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与民间借贷资金成本相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贷款合同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是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实际费用,双方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不是贷款资金费用。因此,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由德正公司承担,德正公司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有了这句话,
将提起诉讼实现债权——
将省钱!句子
交付给
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句长,但也很有必要加上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的缺席率很高,他们普遍面临“交货难”的问题当法院通过邮件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发送相关法律文件时。),通常会因为“在原始站点找不到这样的人”、“新位置未知”、“原始地址未知”等原因而返回邮件服务。如果不能送达被告,法院通常使用公告送达。通知
的送达可以延长诉讼期限,更重要的是,被告在此期间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复杂简单案件分配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意见第3条规定
< p >完善服务程序和方法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指定交货地址
有了这句话,法院就不必担心交货困难的问题,而且当事人也不必因公告交货等方法而耽误很多时间。总之-
节约时间!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已经成为许多诉讼的关键证据。然而,目前很难识别微信证据。由于微信没有实名认证,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是债务人自己的微信号。对许多人来说,
的问题似乎不可思议。我一直在用这个微信号联系他,但他是谁?但是法庭上的一切都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伪造微信号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判决。而且现在债务人还会请律师,而且每一个针对微信的辩护证据都是不真实的
但是!如果对方的微信号是在借方票据或合同中直接约定的,当发生纠纷时,微通道可以直接识别为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并可以验证上述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有了这句话,
就能提起诉讼,实现债权——
是省力的!
借款人
借方票据贷方是否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并盖章贷款的签名必须写在“借款人:”后的全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借款人也应该被允许指纹他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借款人已婚,必要时(贷款金额较大),夫妻双方应共同签字。
同时,借款人最好将盖有其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借据上,或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借据背面或其他空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