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胡)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公共安全问题引起公众关注,屏幕上出现“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行程、逃避检疫导致病毒传播”的信息。司法机关主动出击,努力安抚人民的愤怒和不安。什么样的行为在故意传播病毒?如何确定病毒传播的结果?如何区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预防传染病罪?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检察官和律师。
名确诊患者认为他们不是故意传播病毒的。你怎么解释?
2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惩治非法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严厉惩治疫情、依法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政策。《意见》明确指出,故意传播病毒是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来说,它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确诊患者,另一种是疑似患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均可构成犯罪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工作专家王勇表示,该罪是一种加重情节,如果有传染他人等严重后果,将是一种加重情节
一些不太了解法律的确诊患者认为他们不想故意传播病毒。他们怎么能被判犯有这样的重罪?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童立华回答了这个问题。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要求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有害的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希望这个结果是“直接意图”,而“间接意图”允许这个结果发生。在知道诊断已被确认的情况下,尽管心脏不想故意传染给他人,但它拒绝被隔离和与治疗分开,并且仍然去公共场所以允许传染给他人的严重后果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也构成故意犯罪。
“‘故意’在刑法中有不同于生命的含义王勇还解释说,犯罪嫌疑人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否认犯罪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进行了反驳,但并没有故意感染他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也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的。
“如果每个人都幸运,那可能会浪费很多努力。”深圳龙岗区检察院第一位处理过类似案件的检察官孙正表示,当前是全民抗击艾滋病的关键时期。需要隔离的人应该积极配合隔离并履行他们作为公民的义务。
名疑似患者导致病毒传播的结果是什么?
“对拒绝隔离的疑似病人,可以用危险方法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近,一些媒体在报道“观点”时使用了这个表达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疑似病人被定罪的必要条件是“新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
《意见》提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隔离期届满前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并危及公共安全,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定罪处罚。王勇,
,说新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通常被理解为其他人怀疑或确认病例的结果。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这一结果。在复杂的疫情中,如何证明病毒是由肇事者传染给其他感染者的,如何排除其他感染的可能性,如何确认这些传播过程等。都是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他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根据童立华对
的分析,从疑似病人的客观行为来看,擅自进入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最终导致许多人被隔离观察或被感染。这可能是由于三种不同的心态:一是对社会报复的主观愿望和对病毒传播结果的追求;第二,知道自己感染的可能性很高,就允许客观行为中有害的社会后果发生。第三是抓住机会,隐藏不报告的结果,只是希望减少麻烦或交叉感染,最终导致孤立,甚至感染他人。
“第一种情况是主观恶性的,属于直接故意,而第二种情况是间接故意。所有这些人都应被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为此承担责任。”童立华认为,第三方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王勇对此问题持类似观点。他说,应充分考虑对疑似病人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疑似病人当时是否有合理的要求,或者选择外出的时间在客观上是否相对安全,应作为司法机关考虑的影响因素。
故意和过失有什么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最高刑为7年童立华认为,处理这些案件的最大困难是犯罪与犯罪的区别。区分的关键取决于主观意图或疏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过失”在法理上可分为过失和过度自信两种类型前者是一个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他没有预见到。后者是一种心理态度,预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但轻信可以避免这种后果,这也被称为“认知疏忽”
那么,如果疑似病人外出活动,造成一定的有害后果,他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能预见到自己活动的危害性?“间接故意认知结果的可能性更大,而过度自信的疏忽相对不太可能认知结果王勇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判断标准,以1月23日为武汉停业的日期,停业后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可预见”然而,在1月21日至23日期间,由于中央政府在20日发布了关于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这一时期的认知假设需要通过整合行动者获得的信息程度和他们的客观行为来判断。
“从主观认知来看,‘间接故意’导致危险的概率较高,而‘过分自信过失’的概率较低”童立华也同意犯罪时间对罪名确定的影响,但也提出了其他判断依据。一是疑似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如果疑似病人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甚至被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显然是偏向于“间接故意”第二是疑似病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护理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外出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与其他人保持距离,并且不想损害结果,那么他就应该倾向于犯“过分自信过失”罪第三是具体犯罪方法的差异。一些肇事者隐瞒情况,在签署“家庭公寓承诺书”后继续外出,而其他人没有主动及时向社区报告。「我希望司法机构在定罪时会特别考虑这些差异”童丽华说道
“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测水、投放危险物品等相同的危险方法。”王勇指出,所谓等值是指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如果某些行为不具备上述同等危害性,则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谨慎适用。佟丽华,
,也认为司法应该谨慎他说,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希望司法部门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遵守罪与非罪的界限,尽快取得疫情防控的胜利。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犯罪?
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处理了219起新皇冠病毒传播犯罪(包括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染病防治罪)和272人因防疫控制措施引发的案件。
根据《意见》的要求,除上述具体情况为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对阻碍传染病防治的定罪处罚
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10起预防和控制新发肺炎流行的典型犯罪案件。其中三种是违反防疫和控制措施的犯罪,涉及的两种犯罪是违反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犯罪和违反公共服务的犯罪。一个典型的
案例提到,1月20日,武汉一家医院的护士孙某带着家人驱车返回四川南充。第二天,孙牟某在嘉陵区吉安镇第三俱乐部吃了草席,吃饭时联系了很多人。第三天,我带着发烧和咳嗽的症状去了医院。在回程中,我通过公共汽车接触了许多人。1月23日,孙谋-穆的病情恶化,医院允许他接受隔离治疗。他不听劝阻,悄悄地逃走了,在公共汽车上联系了许多人。自那以后,他被迫被隔离和治疗,但他仍然隐藏着自己真实的旅程和运动轨迹,致使吉安镇21人和3个社区被隔离和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牟某涉嫌阻挠传染病防治展开调查。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立即派出人员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种危险犯,不要求以最终实际感染他人为构成要件。”童立华说,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发烧咳嗽,到湖北,特别是武汉,拒绝隔离擅自出门;或者故意隐瞒自己在湖北特别是武汉的经历,逃避侦查,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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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