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性竞争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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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招标环境中,有四种主流的采购模式,即:单一来源、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应该是每个人理解的最好方式,而单一来源采购可能是每个人最羡慕的方式。这两种方法很常见,也很容易理解。应该是另外两个让人们困惑。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在名称上非常相似,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被混淆。但是,“外部”和“内部”是一样的,是两者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那么,首先,两者的前提通常是甲方邀请你来,不像“公开招标”,只要你符合条件,你可以自己去。

后面是两者之间的概念区别,尽管许多人“很难知道他们到底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买方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报价。买方从谈判小组审查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完成的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谈判主要是价格谈判。这需要多轮报价。在谈判过程中,有必要事先与公司的决策者制定出你能接受的最低价格,并与公司的决策者保持顺畅的沟通。建议随时调整报价,以防出现意外情况,并带上公司公章。我熟悉咨询文件。当咨询委员会询问项目的具体细节时,我不会感到困惑。我将能够给出一个流利的答案,并增加我的印象。

和竞争性谈判是指买方或代理机构与多个供应商(不少于3个)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经常被各种集中采购机构用于日常工作中。《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对笼统,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操作某些具体细节。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论探索和工作经验积累,参考了一些公开招标的程序和方法,并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竞争性谈判采购运作的一些具体程序。

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属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2)超出集中采购目录和依法制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并经批准使用非公开招标的商品和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无法确定;

(3)由于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的不确定性,总价不能提前计算。

(4)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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