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政府作为权利人可以提出索赔这是去年年底国家和总局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明确规定。
到今年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整整两年,制度已经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部最近披露了20个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索赔的金额超过1亿元。
参与“北京何晓玉河粪便污染物排放案”(20个典型案例之一)的北京汉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具有明显优势,但也面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湖北省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金俊华建议尽快颁布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全国共处理600多起案件,256起以上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介绍,从2015年至2017年,吉林等7个省(市)被选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根据2017年发布的《规划》要求,从2018年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方案”最大的亮点是企业或个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引入了政府作为权利人提出赔偿的制度。生态环境部指出,改革授权省市政府作为赔偿的权利持有人,要求它们调查那些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人以获得赔偿,强化了主要违反者的责任,并增加了违反的成本。
生态环境部政策标准司司长毕涛指出,在《规划》实施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根据现行法律应承担两种民事责任,即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别陶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在现有的个人赔偿和财产赔偿之外增加赔偿,并引入一个新概念,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他说,根据该计划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将由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
生态环境部指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非诉讼制度,其特点是在现有的民事环境诉讼之外,创设“协商”作为一种新的生态损害救济方式。其中,调查评估的内容和修复启动时限的确定;赔偿是承担赔偿责任的首选方式,如果无法修复,货币赔偿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并出台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城市(自治区、县)发布了地方实施计划。各地研究制定了90个咨询、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外94个正在准备中。
生态环境部透露,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共受理案件600余件,审结案件200余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环保局索赔金额超过1亿元和256元以上
从生态环境部披露的20起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政府索赔金额巨大。其中,内蒙古阜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空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和济南章丘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政府部门索赔金额超过1亿元。
内蒙古扶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谷氨酸生产企业,是中国扶风集团(以下简称扶风集团)的核心企业据生态环境部称,自企业投产以来,工厂没有组织排放恶臭气体,影响了空气质量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多年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群众反映的异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并通过各种渠道督促企业整改。检察机关也就企业污染问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扶风集团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056亿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与扶风公司和解,撤诉。
生态环境部透露,通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共同监督,目前已足额支付补偿资金1.056亿元。
1992年10月21日凌晨2时15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高村废弃的3号煤矿发生重大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是一次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当时,此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生态环境部指出,经调查、鉴定和评估,章丘案涉及6名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3亿元。2017年7月初,原山东省环保局与补偿义务人进行了四轮谈判,并与其中四人成功签订了谈判合同。另外两家公司在谈判中没有成功,随后通过诉讼解决。目前,此案的恢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呼吁尽快颁布特别法
在北京小月河倾倒粪便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报告的20个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北京童杰商务服务中心、连带责任人代表进行了三轮讨论,并于今年10月28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了113.4万元以上的应急处置费等。
、作为本案的律师,张毅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索赔金额不大,但成功结案意义重大。“污染企业是个体户,补偿能力有限,即使与它签订了补偿协议,也很难履行。为了确保补偿到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三轮艰难的谈判,最终与污染企业、连带责任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张毅平表示,由于赔偿义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理解,协议在签署后一周内实际得到执行,效果非常好。
张毅平认为,北京何晓玉河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案为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探索了新思路。通过陈述事实和推理,将有过错的无污染企业纳入连带责任赔偿体系,从而达到修复生态环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的双重效果。
何特别指出,与法院诉讼相比,协商机制更灵活方便,同时成本更低,过程沟通更彻底,更容易得到赔偿义务人和连带责任人的理解,且他们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更强。我相信这个系统在将来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对于污染者来说,政府如此迅速而专业地站出来主张权利,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张毅平说,这样的案子也面临困难他提到的困难包括污染者赔偿能力不足;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
对于这些困难,张毅平表示,可以通过扩大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进行生态损害鉴定等方式加以解决。
金俊华透露,计划实施后,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也做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他说,在实践中,更迫切的是尽快制定专门的立法或法规。同时,要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技术体系。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证据获取困难、对评估机构依赖程度高、评估周期长,金骏中国建议从法律层面确定评估范围、主体、责任分担、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制定明确的评估技术方案,探索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问题,别涛说,已经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6条已经有相关规定。他透露,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损害赔偿纳入目前正在修订的法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侵权责任法》。与此同时,由中央政府办公室和国家办公室发布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发现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进行赔偿。
Bietao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
□记者Xi荣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