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口罩。

< P > 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下发了《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过程中复工、复产的意见》,复工、复产迫在眉睫。那么,在疫情期间,单位是否应该为员工提供口罩?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作是否属于工伤?一些律师认为,口罩不是企业必须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他们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而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肺炎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将上下班途中的伤害界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而“新官”病毒的感染不属于工伤然而,令人怀疑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提供口罩。众所周知,安全生产和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劳动法》第5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2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虽然说企业的普通员工工作时不需要戴口罩,口罩不属于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但在当前病毒猖獗、防疫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戴口罩几乎是标准和要求的。如果某些地方疫情不严重且没有相关要求,则停止。如果情况严重,需要在交通、公共汽车、生产线等拥挤的场所佩戴口罩,雇主必须为相关岗位的员工提供合格的口罩,这是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自然要求。

特别是突发的严重疫情,不仅造成了武汉、湖北防疫物资的短缺,而且由于突发的需求爆炸和储备不足,也造成了其他省份的短缺。许多人不习惯平时戴面具。他们没有提前准备好口罩,并且自疫情爆发以来一直无法购买。他们如何要求自我匹配的面具?

仔细看《意见》,虽然有弹性就业、错开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对于需要紧急加班来承担政府防疫和控制任务的企业,在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来处理紧急生产任务。没有自备口罩等规定,雇主也没有义务提供口罩,也就是说,他们没有义务在流行病期间向雇员提供口罩,这是必要的防护用品。自复工以来,复工条件和安全生产都应得到保证。对于那些没有口罩的员工来说,提供口罩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无视员工的感染情况,员工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这种不合理、极其危险的要求说不。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病毒的传播,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以损害经济增长为代价延长了假期。许多地方也根据当地情况延长假期,并禁止提前恢复工作。绝对禁止强行复工,因为没有口罩和安全条件复工,侵犯了工人的权益。没有必要为了给整个防疫形势增加混乱而引起劳动关系纠纷。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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