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弱者的关心只能对他们有一定的倾斜,但考虑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它是把支付家务劳动的一方置于与另一方同等的地位来考虑他们各自的贡献。
随着未婚同居现象的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关于处理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同的法院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往往有不同的判决。
在编纂《民法典》婚姻和家庭法典时,应考虑将非婚同居纳入《婚姻和家庭法典》的范围,以便为非婚同居双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导和规范。基于我国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立法现状,本文就如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篡中规范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提出了一些制度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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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立法和司法地位
在现有的家庭法律法规中,适用于解决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89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认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可诉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意见》对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作了更详细的处理首先,《意见》规定了非婚同居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一般原则: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次,《意见》规定,对妇女、儿童和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的不治之症的一方,在分割中予以照顾,并对双方的财产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进行适当分割,体现对弱者的保护。最后,在继承方面,如果同居者是一个依赖死者的人,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除了死者以外的人更支持死者,他或她可以得到适当的继承。
《婚姻家庭民法草案》仅规定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分割: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此外,没有关于婚外同居的其他相关规定。
涉及同居和分工的案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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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分割困难
1。缺乏明确的事先指导方针
中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仍采取回避态度。唯一的法律依据只能被动地用于处理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纠纷,而不能为同居双方在同居前和同居期间建立财产关系提供明确的指导。
2。非婚同居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限不明确
要分割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也是基本前提然而,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界定非婚同居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中唯一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纠纷时,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和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
虽然这一意见为实践提供了一些指导,但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定义仍不系统。
3。“共同财产”的原则太模糊了
我国民法中没有“共同所有权”的概念2007年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都将共同所有权分为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意见》中的“按共有财产处理”没有具体说明共有的具体类型。
由于规则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会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统一,所以现有判决不仅存在按共有财产分割,也存在按份额分割的情况
同时,缺乏规则和司法判决的不一致不能为同居者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而只能通过诉讼。
4。忽视家务的价值
虽然现行法规照顾同居关系中的弱者,如妇女和儿童,但它们并不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在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通常承担更多的家务,如抚养孩子和照顾老人等。如果我们不重视它,只照顾弱者,我们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因为照顾弱者只能有一定的倾向,但是考虑家务劳动的价值就是把支付家务劳动的人放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地位上来考虑他们各自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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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应建立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度
基于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改变非婚同居的立法态度和模式,考虑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中建立规范的非婚同居制度,明确系统地规定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度,使非婚同居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事,弥补现行家庭法的缺陷。
对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如下:
规定了非婚同居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和优先性
应在《民法典家庭编》中明确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和优先性,这不仅是为了尊重非婚同居双方的自主原则,也是为了引导非婚同居双方,鼓励他们通过协议提前预防纠纷。
由于非婚同居中的个人关系不如婚姻中的个人关系密切,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处理,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同居伴侣的财产协议。
无产权协议分割采用“股份分享”如果
仍选择非婚同居财产制的共同所有权,则不反映与夫妻财产关系的差异
作者认为,在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双方的财产应该按份分割。首先,应该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出资必须是最直观的考虑。但是,双方在非婚同居家庭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应该结合起来。
在股份能够明确提取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财产,在股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同等份额处理。
在考虑份额时,应继续现行法律对照顾妇女、儿童和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及其他有关规定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应该将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另一方的实际经济价值放在同等地位。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结合同居时间和同居情况转化为实际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中国妇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