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探望权

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无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有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往往不重视探视权,但离婚协议只规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对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没有太多明确的约定,一旦离婚就会引发纠纷,纠纷必须由法院再次确认,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经常对探视权写如下:

双方的婚生女儿/儿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元的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男子有权每月探访两次,在每个月的星期五,他将根据妇女/儿童的意愿在商定的地点探访妇女/儿童。如遇特殊情况,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探望权

双方还可以约定另一方在周五接孩子,周六或周日归还。律师可能希望指定具体的取货地点和方法。

一般来说,每月的访问量不应该太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当孩子年满10岁时,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并以孩子的自主意愿为转移。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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