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和持续时间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的第一阶段是调查阶段。调查阶段可分为两个阶段:刑事拘留和逮捕
拘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异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批申请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书面请求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进一步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拘留期已延长至30天。因此,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逮捕: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1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结案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25条因特殊原因,特别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宜长期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能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重大、复杂的在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满不能完成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逮捕后的调查期一般为3个月,可根据案件情况延长2-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者。当发现该人不应被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并必须签发释放证书。对于那些需要被逮捕但证据不足的人,他们可以在审判前获得一名担保人,或者在监视居住下生活。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在押人员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逮捕决定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不需要逮捕的人,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第二阶段是审查和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案件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阶段。
199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可能会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押,法律没有规定审查起诉期限的事实。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首先,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然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退回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最多可以是两次。第二,在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中,发现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是属于另一个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或者是上级检察院指定将案件移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变更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的第三阶段是法院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案件从检察院移交给法院。
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被拘留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但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刑事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裁定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199刑事上诉和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于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在普通程序中未被羁押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
199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已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三个月,如需延长时限,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