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有13条,包括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司法救济。它将“罢工、保护和救济”与明确的背景结合起来。
《意见》指出,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等
为保护人格权,《意见》提出了全面性、平等性和罪刑法定的“三原则”,并围绕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四个重点打击”和“四个重点保护”
重点打击目标,包括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保护目标包括英雄、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未成年人和罪犯。其中,对于涉案人员,意见强调拘留的必要性和最低限度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被拘留,减少不必要和不适当的拘留。
《意见》明确界定了三种人身权救济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加强诉讼监督和司法救济例如,对于侦查活动中侵犯人身权利,如人身权利、自由权利、名誉权等,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方式督促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及时查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行为。在人格权已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意见从国家赔偿和司法协助两个方面强调了对被害人的精神安慰,特别指出如果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法律范围内从高水平支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