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启东的一位名人为了方便起见,在路上拉了一根绳子,因为他的房子已经建好了。出人意料的是,绳子绊倒了一位70岁的老人,他受了重伤。最近,启东人民法院卢思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命令拉绳子的业主赔偿受害者36万多元。
2年7月15日上午7时,原告高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前往吕四岗镇菜园村30组,途中被一根横过马路的绳子割断喉咙,昏迷不醒。他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他住院100多天,花费了13万多英镑的医疗费。经公安机关调查,造成事故的绳子是被告潘某在建房的路上拉起来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非道路交通活动”。法院最终认定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原告高某的伤害已构成四级伤残,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6万余元
199法院结合事故责任和双方具体情况,最终裁定被告潘承担70%的事故赔偿责任。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有权向被告潘某要求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