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益的建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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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eye observ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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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人主张以现金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和“借款人主张所谓的现金支付本金是贷款人提前扣除的高额利息”,需加强对证据来源、交付等的审查如果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和交易方式以“创新”为名高利贷,应及时采取司法意见书等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贷款利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的批复沈同志:你局《关于修改贷款利息规定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游紧密结合自己在《贷款利息提案》中的工作,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利率条款修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您的分析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本司法解释的重视和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关心。在此,我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19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种市场主体对资本的需求日益增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和适应性,对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呈“井喷”上升趋势,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我院在深入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充分征求院外相关部门意见,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统一审判标准、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审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社会上出现了“日常贷款”诈骗、通过“虚报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非法侵占财产的新型犯罪。这些犯罪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许多法院以各种形式反映了这些问题,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有鉴于此,我院于2018年及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日常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排查,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线索和材料。民间借贷本身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利率问题上,通知强调要依法严格遵守法定利率红线。要严格把握司法红线的法定利率对于各种“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和“展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不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主张以现金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和“借款人主张所谓的现金支付本金是贷款人提前扣除的高额利息”,有必要加强对贷款人主张的现金支付的来源和交付等证据的审查,依法确定贷款本金的数额和扣除高额利息的事实如果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和交易方式以“创新”为名高利贷,应及时采取司法意见书等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的高、低利率与实体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相关纠纷密切相关。我们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利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将及时开展相关研究。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2年7月9日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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