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时,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在合同未成立时当然有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

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表示请求仲裁的意向;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

第19条第1款: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10条第2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从上述规定来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并有效遵循独立的判决规则不受基本合同的影响。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要审查的是当事人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图。因此,仲裁协议独立于基本合同,这并不意味着基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不成立当然是有效的。虽然《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合同的缺席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其前提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了仲裁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请求仲裁的意思。一般来说,合同是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的。因此,通过检索法院系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例,发现实践中关于合同成立前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根据上述判决规则,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对这四种情况的判断存在差异

01、主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的另行达成。

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例,因为当事人在基本合同之外有单独的仲裁协议,因此,根据《仲裁法》第16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审查就足够了。

02,部分当事人未签订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有争议第二种情况

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假设合同由a、b、c三方签字,只有a、b是最终签字人。如果甲、乙双方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虽然合同事实上没有成立,但从形式上看,可以确定甲、乙双方有书面的仲裁条款协议,可以按照第一种情况的判决规则处理。如果丙方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从形式上讲,可以认为丙方没有与甲或乙方就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在主合同中解决达成书面协议。此时,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当主合同失败时,当事方之间是否有达成解决争端的仲裁协议的共识,但一般来说,这种审查往往是困难的。

03、有些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但合同实际上是由当事人履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有争议。事实上,

第三案的实质并不在于主合同订立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为虽然主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可以断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这里列出这种情况是因为实际上有大量这类案件,而且一些法院的意见不统一。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从主要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中推断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也已实际履行。在这方面,我们以前进行过专门讨论,并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仅仅因为实质性内容得到实际履行就推定仲裁协议成立。”仲裁协议以实际履行的形式成立,只能表述为当事人提起仲裁或参与仲裁而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方式。"

04。双方当事人反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理由是合同中的签名或印章是伪造的。在

的前三种情况下,合同不是以形式成立的,但在第四种情况下,合同是以形式成立的,除了当事人反对签名或盖章,主张合同不成立,并进一步主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存在事实上,合同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审查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那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法院是否应该接受?在实践中,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法院大多认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与合同的有效性有关,“如果当事人普遍认为仲裁事项是合同纠纷,则产生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方面的纠纷。的合同可视为仲裁事项”。这就是本案实质性审理范围的原因。法院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受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仲裁机构在实质性审理后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认为,仲裁协议独立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合同未依法成立的情形。合同订立前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根据双方是否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审查。边肖同意后半句,但认为前半句表达得不恰当。在实践中,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审查不应混淆。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表明,合同的成立不是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第四个案例表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是一个仲裁问题,而不是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这也表明仲裁协议独立于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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