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大多数法律是“民法、行政法、刑法”,将法律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国家概念和法治在该国兴起的结果,尤其是在现代。
具体来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承担方式,可以概括为:
因此,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弥补损失的关系,其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遵循“不损害,不赔偿”的原则相应地,民事责任的性质也明显表现为相对性、财产性、赔偿性和恢复性。
主要负责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赔偿损失,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虽然民事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方式,如道歉、消除危险和恢复名誉,但它也反映了对赔偿的要求。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一种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罪犯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受害者的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对有关各方实施惩罚来防止和遏制非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上,其特点是惩罚性、个人性和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主要的惩罚方式是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包括公共监视、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某些情况下,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也被考虑在内。
的刑事责任也将采取剥夺财产的形式,如罚款和没收财产,但这些形式在性质上是附加的,而且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剥夺罪犯实施另一项犯罪的能力,而不是基于弥补损失的起点。
不同于上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目了然。所谓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基于一般主权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实施的制裁或处罚。
虽然在惩罚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方面与刑事责任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惩罚,在责任程度上不如惩罚。同时,行政责任也不同于民事责任。虽然它也有通过行政处罚恢复受损权利和义务的一面,但它并不限于恢复权利和义务的原状。它可以超越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追求惩罚或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所期望的行政秩序。因此,可以说行政责任一般处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中间地带,兼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几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