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个月的病假是否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案例简介]

公司因《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期间,在6个月内连续工龄计算,要求与长期患病职工刘谋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病愈6个月以上,仍返回原企业的,除6个月以上外,不计算工龄。企业任职期限前后应当一并计算。那么,当公司与刘谋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包括超过6个月病假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期?

[案例分析]

《修订草案》规定,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入单位工龄,这一规定在许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就已经实行了。但是,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服务年限已经与企业的服务年限区分开来,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法》还加强了对职工医疗期间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即使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超过6个月,只要与用人单位仍有劳动关系,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内。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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