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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新闻最近,从推荐文件网挪用的资金显示,兰台实业员工使用客户支付的部分设备预付款帮助客户购买项目原材料。然而,项目完成后,由于客户资金链的问题,该公司没有收回所有货款。在该公司调查了两家公司之间的金融交易后,它报告了此案。经法院调查,该雇员没有私自拿走相关资金,但最终因挪用资金被定罪。
谁实际购买双方签订合同的原材料?
2年10月至2014年7月,蓝泰实业与乌海良峰炼油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制造和安装合同。兰台工业同意为良丰公司加工和安装设备。设备安装所需的封头和法兰由由良匹克公司购买。良丰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支付相应的项目资金。
蓝泰实业授权时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副经理的徐牟某在良丰公司办理财务结算。
根据蓝泰实业《安装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收回的账目应及时报送蓝泰实业财务中心,不得改变用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某与粮丰公司口头约定,徐某将帮助粮丰公司购买封头、法兰等设备和材料。
徐牟某在证词中称,法兰、螺丝、硅钢片的正常采购是由兰台实业直接完成的,发票是发给兰台实业的,因为兰台实业的材料采购成本太高。为了降低设备的成本和价格,公司没有采购材料,而是完成了安装公司的年度目标任务。经与良丰公司协商,这部分材料被视为由良丰公司的采购,由兰台安装公司联系。设备款通过徐某直接支付给设备制造商,发票直接发送给凉风公司。
兰台安装分公司当时的经理高牟某说,根据合同,主材和法兰材料是由由良匹克公司购买的。施工期间,由于价格和工期的原因,徐某与凉风公司总经理进行了协商。由良匹克公司最初购买的设备是由安装公司代表良丰公司购买的,良丰公司向安装公司支付了代表设备和材料购买的材料。徐牟某咨询技术员张牟某后告知高牟某,并得到高牟某口头同意。
2年4月和5月,徐某离职后,兰台实业对兰台实业和良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案后,蓝泰实业与良丰公司支付货款432.6万元,徐某通过徐某向蓝泰实业金融返还242万元,徐某未将剩余的188.2万元返还给蓝泰实业金融188.26万元以徐谋谋的名义划入良丰公司
因对账项目资金进出公司到公安机关
1992年11月014日,由于凉风公司的资金跟不上需求,而且兰台工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所有的供货,项目的全部生产都完成了。2年10月11日017,蓝泰实业报告10月18日,此案开始调查。2018年1月21日,徐被传唤到庭
两丰公司收到的金额与兰台实业收到的金额之差为188.26万元。据调查,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徐谋谋在良丰公司结清了12个账户。徐某从良丰公司财务处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因为收款的目的是购买设备和材料,所以徐某没有将款项退还给兰台实业每次从粮丰财务取钱,徐某都会给粮丰发一张收据。
但在12次收款过程中,徐某用原属于蓝泰实业的工程结算款为良丰公司购买相关原材料。
1992014年4月25日,徐从凉风公司收到设备预付款326600元,其中226600元用于支付为凉风公司购买的首付款。2年7月4日,徐牟某从凉风公司收到10万元,其中9万元用于支付为凉风公司购买的首付款。
1992014年9月4日,徐牟某从良丰公司收到厂房搅拌器安装费3万元,并私自用这3万元支付了为良丰公司购买的首付款。2年11月25日015,徐牟某从良丰公司收到结晶箱配管建设资金3万元,并私自将该3万元用于支付为良丰公司购买的总资金。
综上所述,徐在担任兰泰安装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兰泰实业的地位,授权他与良丰公司结算项目资金。未经蓝泰实业同意,其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从良丰公司结算的412,600元项目资金应返还给蓝泰实业,用于支付为良丰公司购买的总资金,但尚未支付。
公司称大量原材料浪费员工二审认罪判
罚款兰台实业表示,截至徐某离开兰台公司时,徐某用良丰公司支付的款项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尚未全部使用,大量的硅钢片和法兰堆积在一起,没有全部用于兰台公司与良丰公司之间的设备安装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兰台实业还表示,与良丰公司签订的《设备制造及安装合同》规定,双方将根据加工成品的重量结算。合同中规定的材料供应只是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按合同采购的成本与双方加工的成品结算无关。加工制造成品应付给兰台公司的结算金额根据称重后的成品重量确定,不存在任何一方扣除材料金额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徐谋谋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单位,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许被依法判处挪用公款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牟牟某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对凉风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包括部分工程价款、工程预付款和设备加工费)与凉风公司自己购买的另一部分材料进行了区分。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扣留了未经许可应返还给大屿山实业的设备预付款、工程款和加工费。在兰台实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挪用这笔资金来支付为梁丰公司购买的首付款,这笔钱尚未偿还。该法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审法院对徐某某的定罪准确而恰当。徐牟某是初犯,也是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二审期间,徐某认罪,认罪,并签署了认罪书和认罪书。他被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法院调整了原量刑,维持了一审挪用公款罪,撤销了一年有期徒刑,改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新浪金融上市公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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