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汇票承兑?这篇文章是最全面的!

《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承兑行为“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承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兑是一种附属汇票行为如同背书一样,承兑必须以签发汇票为前提。

(2)承兑是票据受票人的票据行为这与行为主体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不同。汇票由出票人出票,持票人背书,付款人承兑。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付款人仅指票据的付款人,不包括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殊制度。其他票据没有承兑制度,所以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能作为承兑行为。第二,不是所有汇票的收款人都必须被接受除了必须被接受的票据,还有可以被接受或不被接受的票据。此类汇票的受票人不得承兑,有些汇票不需要承兑。这种汇票的受票人不必作为承兑人。

(3)承兑是表示愿意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时,虽然记载委托付款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但在承兑前委托付款人不是汇票的当然债务人,只有在承兑后他愿意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才成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并对持票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4)承兑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基本法案还是附属法案,都是重要的法律行为。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也不例外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名。

票据的付款人作为承兑人的意义在于确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从出票人签发汇票到付款人承兑汇票期间,汇票上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签发汇票的行为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约定的契约行为。即使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的资金或债权,或者付款人同意向出票人付款,所有这些都属于票据以外的关系(基本关系),不能约束付款人承担《票据法》规定的付款义务。不仅如此,出票人有时可以委托与自己没有基本关系的人作为付款人,而付款人甚至不知道出票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付款人付款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承兑前付款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就收款人而言,虽然汇票已经取得,但出票人签发汇票的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收款人的汇票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利。汇票是典型的信用证券。通常从发行日到到期日有一段时间。如果汇票上的权利和义务仍然不确定,汇票的流通必然会受到影响。为了确认这种关系,汇票上建立了承兑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承兑是确定汇票上付款人义务和收款人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本票中,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所以一旦汇票被出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被确认了,没有承兑;在支票中,付款人是银行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并且即期付款,因此没有必要接受它。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殊制度。

(以上内容来自:融资行-票据快速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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