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劳动法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休周末假是违法的吗?

资料来源:酒吧网

指南:中国的标准工作时间是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换句话说,周末应该每天练习整整八个小时。然而,许多公司每月休假四天,每周休假一天进行面试。那么,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有多长?周末休息是非法的吗?如何规定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相关问题的批复?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规定

1。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法》首先颁布,然后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

(1)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3)因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一种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时和每周平均工时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一致换句话说,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延长的时间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部规定,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1)因其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而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3)其他适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

3、非正常工作制

非正常工作制是指由于特殊的生产条件或工作,工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不受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日和无固定工作的限制,并通过休息时间、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的特殊工作制。

劳动部规定,在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工作: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企业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的员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

(3)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其他员工。

周末休息是非法的吗?

工作时间规定

中国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一次违法有几个先决条件:

1,一周工作超过40小时

2,没有额外加班

3,没有休息

,这意味着在一次违法之前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如果公司每天工作8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只休息一次,不支付加班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你的公司每天工作少于7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这并不违法。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5〕187号),有关文件答复如下:确实需要标准工作时间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如果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它们应该将《条例》的实施与《劳动法》的实施结合起来,确保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不定期工作,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因此,如果该单位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半天,也是符合规定的。

劳动部对工作时间相关问题的答复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劳[〔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子涵[〔1997〕127号)收悉。回复如下:

1。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安排一周工作6天,而不是“两天周末”,每天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中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一些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确保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另外,根据一些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的规定》(劳动部[〔1994〕503号)办理审批手续

2。如果雇主要求工人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但不超过44小时,并且不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行政机关能否根据《劳动法》第90条和第91条以及[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第489号和第532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工人违法并对其进行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根据《劳动法》第36条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工时制度的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3。《劳动法》第41条和第44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工作时间,不包括法定假日(如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加班工作(即加班工作是否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也就是说,每月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机构没有做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本着这一精神进行。

4、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吗?如何确定补假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工人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补偿假应该相当于加班时间。如果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加班,他们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300%的额外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5。如果被批准实施综合工作时间计算制度的雇主的平均工作时间在计算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那么“超过”部分是否被视为加班(或加班)并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采用周、月、季、年综合计算工时,但其日平均工时和周平均工时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应视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和报酬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如果企业a获准按季度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小时/周×12周/季度=480小时/季度)如果员工b在季节的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刚刚完成480小时的工作,他将在第三个月休息整个月。企业a这样做是否合法,而且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如何计算和支付月工资和加班费(如果被认为是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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