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况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公共责任保险,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意识的增强而发展起来它是一种以企业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责任为主体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欧美国家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大量的工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为了减少污染以及人、社会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各国政府颁布了严厉的环境惩罚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和高额罚款来惩罚和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损害。然而,为了生存和避免因高额罚款而导致的破产和清算,企业渴望转移这种环境事故风险。在这种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2)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中国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PICC曾与当地政府合作推出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但覆盖面和资本规模都很小,最终以失败告终。直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环境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才从国家层面正式启动。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重要政策支持。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指导各地在重金属相关企业和石化行业等高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支持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在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鼓励保险机构在环境风险防范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企业进行“环境健康检查”,发现潜在环境风险及时通知环保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管提供支持”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原则审议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6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防治污染的意见》,继续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要求在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在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4年,全国约有5000家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2015年,环境责任保险签署文件1.4万份,保费收入2.8亿元,风险担保244.21亿元。2016年,环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近3亿元,提供26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到2017年,环境责任保险将为16000多家企业提供306亿元的风险保障。从统计数据和实际效果来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规模不断扩大,投保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保险产品不断丰富,总体趋势越来越好。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有力保障。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迫使企业购买高风险、高污染行业的保险产品。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仍然是基于企业自愿购买的。即使是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是“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事实上,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依法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依法认定环境事故责任、依法追究环境事故责任的前提。因此,在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和法律法规细化过程中,明确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是促进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2)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环境责任保险意识薄弱。
环境污染事故是突发性和偶然性的许多企业都有侥幸心理,对环境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根本不愿意花钱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即使政府要求强制保险,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大多数人会认为保险没有用,乱花钱,一般不愿意再买保险。此外,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不明确。问责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处罚,而民事和刑事问责制度相对模糊。许多环境责任事故主体往往只承担少量的损害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害赔偿由当地政府财政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缺乏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更不用说对所有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了。因此,不愿意购买保险产品,导致环境责任保险推广不力。
(3)保护范围小,风险大。保险公司的热情不高。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意外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不包括正常生产和操作下连续或复合污染造成的损害。保险产品覆盖面相对狭窄,与企业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这使得保险公司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非常困难。此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缺乏客观依据,保险公司无法提前预测损失金额,也无法准确确定保险费率。如果发生事故,可能需要巨额赔偿。这对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公司害怕承担巨大的损失,也不热衷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
(4)环境责任保险技术标准滞后,缺乏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评估。
由于环境事故原因复杂、生态和自然环境多样化以及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时间短,环境风险难以识别和量化。风险评估、损失识别和赔偿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支持相对滞后,这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非常不利。同时,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环境责任保险更加专业化,对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多学科专业知识要求更高。结合长期的环境污染事故后处理,需要长期的跟踪审查。因此,环境污染风险和事故损害评估最好留给专业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比较。然而,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专业机构和人才非常缺乏,严重影响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环境污染事故不是小事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给整个环境、个人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损失非常巨大,恐怕我无法承受,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因此,企业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通过大数定律,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为了降低赔付率,保险公司还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通过派出专业机构来监督和调整保费等。,促进保险公司改善自身环境条件,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
(2)有利于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的社会稳定功能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降低企业破产的概率,让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全额赔偿。这可以有效减少个人、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确保社会稳定、团结和持续健康发展。
(3)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以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主要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自行承担。由于财政资金补偿的复杂性和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许多事故赔偿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近年来,随着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时,他们不会等待政府的救济,而是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赔偿。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导致更多的安全责任事故。因此,利用环境责任保险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也可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职能。
(4)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市场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险市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产品越来越丰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扩大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内部需求。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一个有待发展的新领域,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巨大的潜力。因此,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升华保险服务功能,发展保险市场规模,最终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新增长点。
(1)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责任保险体系涉及国家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被保险企业和公众。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证该制度的运行。2015年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未规定该制度为强制性或法律性。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进一步细化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赔偿限额等,建立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地方立法,细化地方法律法规中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规则,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
(2)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和政策核保体系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也相差很大。不仅有突发事故和意外事故,还有逐渐累积的环境污染事故。商业保险是基于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等因素。它主要涵盖突发环境事故,对企业经营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渐进式风险事故兴趣不大。这就要求政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和政策性承保体系,加强引导和干预,建立合理的政策性责任保险公司,与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合作,采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突发性环境风险,采用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环境风险。此外,还可以采用联合承保或再保险来分散风险和有效转移风险。
(3)建立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4)增加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
归根结底,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推动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环境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特别是增加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参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其保费支出在税前支付,对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信用优惠制度,督促金融机构综合考虑被保险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优先给予信用支持。
(5)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和专业评估机构
,建立国家级环境风险评估分级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环境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实现量化计算和风险控制。逐步完善环境污染系统大数据平台,记录和分析历史数据,为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损失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供支持性技术支持。加大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评估人员的培养力度,为发展独立、权威的专业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评估机构储备人才制定严格的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评估机构认证标准,实施动态评估管理,随时淘汰非专业机构。建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专业评估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构建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失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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