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从法律效力来看,结果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这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终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不同方式。两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区别:
1,双方含义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消灭,或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可能继续履行而必须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是基于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图。一般来说,只要法律事实出现,就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后自愿辞职(第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后强制解除(第3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第40条、第41条)。上述解散的实现条件不同。
中国《劳动法》第23条仅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没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年,劳动合同期满;
2年,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年,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年,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年,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发生时,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
3和
劳动合同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定程序终止。未能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可能导致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从而未能达到当事人期望的终止效果,甚至违背其意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许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人身威胁和强迫劳动的情况下故意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外,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而需要履行其他程序。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不同地方持有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并且相对混乱。
4和
计算经济补偿的起点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金分段原则,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即按工作期限计算。但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金额略有不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期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